合伙開公司怎樣避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7月28日,暴風集團發布公告稱,公司實際控制人馮鑫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近年來,這家曾經的明星公司一直負面纏身,子公司解散、拖欠工資、失敗的并購、深陷訴訟……而這一次,卻是因為“無限連帶責任”。
事實上,暴風事件中的“無限連帶責任”并不是一個新東西,通常會存在于各種投資協議 / 對賭協議中。
那么,關于暴風事件中的“無限連帶責任”,創業公司如何防范潛在的風險?
01、蔡文勝為馮鑫“喊冤”
7月29日,美圖董事長蔡文勝發朋友圈聲援暴風和馮鑫,并借馮鑫的遭遇警示其他創業者:
“任何時候都不要簽個人無限連帶責任”。
目前,馮鑫被帶走還沒有一個官方通報的原因。
但是,和馬化騰評價 ofo 一樣,蔡文勝的朋友圈也引發一個熱議話題 —— “無限連帶責任”。
事實上,“無限連帶責任”在創投圈非常普遍。
很多創始人覺得拿錢就好,但如果不在具體的條款上據理力爭,后期可能會有很大的風險。
2、暴風事件中的“無限連帶責任”到底是什么?
說到“無限連帶責任”,就不得不說到“對賭協議”,二者經常會一起出現。
在創業公司的早期融資中,投資人更多看重公司的增長潛力,估值很難套用已有的公式計算準確。
所以,投資人通常會以高溢價的方式進場。
在成本高、周期長、風險大的情況下,為了對沖風險,投資人都會和公司簽訂一些“對賭協議”。對賭協議會涉及到“誰來賭”的問題,而這個“誰來賭”的問題,就可能涉及到“無限連帶責任”。
舉例來說,“投資人A”和“公司B”簽訂對賭協議:如果“公司B”的業績不達標,“公司B”或“股東C”就要回購“投資人A”的股權。1.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B”先行支付相關費用;2.當“公司B”沒有財產支付回購費用時,“股東C”需要補充支付剩余的費用;3.“投資人A”也可以直接要求“公司B”或“股東C”任何一方支付全部回購費用。
這時,我們就可以說“公司B”和“股東C”需要共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關于“無限連帶責任”,如何保證公司的利益?
在蔡文勝看來,暴風集團CEO馮鑫被采取強制措施,正是因為其簽訂了“無限連帶責任”條款。
對于創業公司來說,認真分析“無限連帶責任”條款,好好琢磨其中的利弊,是維護自身利益的關鍵。
為此,我們總結了以下 3 個需要注意的要點:
1.關于“無限連帶責任”的約定有效嗎?
通常來說,投資協議中約定的“無限連帶責任”條款,包括未能實現特定的凈利潤指標,或者公司沒有達到特定的估值等。
其實,這種關于凈利潤指標或者公司估值的約定,是投資人和公司方基于商業風險判斷而作出的正常商業行為,通常都是有效的。
所以,我們建議創業公司在簽訂投資協議時,對于重大事項的“無限連帶責任”條款,應該慎重簽署。
2.約定公司和股東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有效嗎?
通常來說,這種規定也是有效的。
但是,為了降低創始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的風險成本,我們建議以公司和股東共同作為責任主體。
需要注意的是,確認責任主體必須滿足合法性要求,即經過股東會決議或者公司內部決策程序。
3.只要業績不達標,公司和股東就要承擔責任嗎?
我們認為,投資協議中約定的“無限連帶責任”條款不宜過于嚴苛,公司可以和投資人充分談判溝通。
例如,有的業績約定過于夸張,基本完成不了,或者只有少量未達標,公司就要承擔嚴重的違約責任。
同時,在具體的情形上,也需要溝通清楚。
例如,約定股東負有“無限連帶責任”的是公司盈利目標。但是,沒有達到該盈利目標涉及多方因素,并不能完全歸咎于公司或某個股東。
這是因為,投資人成為公司股東后,對達成盈利目標也是負有責任的。
所以,不能簡單地以沒有達到盈利目標為由,對公司或某個股東要求“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