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權與經營權的區別
土地承包權與經營權的區別
承包經營權是指使用土地經營獲利后與發包方分成收益,土地使用權是指以交租金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與經營沒關系,收益也可以獨占
土地實行三權分置,好處多多。由于土地分成了,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成三權。有了三權的分置,更有利于流轉、和出租土地的實施。
因為:
一,土地集體所有權,和承包權、經營權是連在一起的,現在把它分置成”三權“。更加明確了對土地所有人與承包人之間的權屬關糸,也更加明確了承包人與經營人的各自權與責。形成三角形的管理模式。土地所有權人,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保證,禁止了土地的賣與買。而承包權人可以起到對經營權人的牽制與監督,使雙方的利益形成了“共同體“。這個模式真好!
二,現在農村村民擔心,土地長期流轉給別人耕種,會失去土地的產權。這下好了,土地分置三權,田主只要將其中的經營權流轉給別人,而自己和生產隊一起留有”所有權“ ,與“承包權“這樣的兩大權。流轉經營權的種植戶(農場主、農業公司),是不可能把土地產權侵吞了去的,因為他只拿到了土地的經營權。
三,所以農戶們,可以放千百個心,將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轉給別人。別人侵吞不了土地的“主權“。流轉期限到了,土地又回到了您的懷中!
因為土地是國家的,所以只有土地使用權。
現在的農村土地管理政策是三權分置,這三個權就是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所有權就是土地的所有權,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是集體的,或者說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是村集體的,村集體才是農村土地實際的所有者,在土地的承包關系上, 土地的所有權是村集體,所以,村集體就是土地的發包方,而農民朋友們才是土地的承包方,發包房的村集體按照上級的有關規定,把村集體的土地發包承包給戶口在本村的每一個村民,而戶口在本村的每一個村民,也會分配到了同等數量承包的土地,土地分配到農民手中之后,通過對農民分配到手的土地進行確權,確權無誤后,會發給農民朋友們農村土地承包使用證后,農民朋友們才有了土地的承包權!
這就是說,土地的所有權,雖然是村集體的,但是農民朋友們有了土地承包使用證后,土地的承包使用權就是農民的了,農民朋友們就可以放心的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種耕耘種植農作物了,第二輪承包土地到期后,又延長了30年,這也就是說,在這輪承包土地到期后,還可以繼續延長30年的,這也就給承包土地農民朋友們,吃了一個定心丸,農民朋友們也就可以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進行投資改造,可以將自己承包土地建設成高標準的農田,生產收獲更多的糧食,賺更多的錢,農民對土地有了實際的承包權利,這個權利也是受到法律保護,也是不可侵犯的,需要強調一點的是,農民承包的土地,都是基本保護農田,基本保護農田是只能種植農作物的,是不能改變用途的!
農民有了土地的實際承包權后,可以自己去耕種,也可以把土地流轉轉包出去,讓別人去耕種的,農民把土地流轉轉包出去之后,讓別人耕種,這就出現了土地三權分置的另一個權,就是土地的經營權,農民朋友們把自己的土地流轉轉包出去之后,可以收取土地的轉轉費用,土地的實際承包權還是農民朋友的,流傳轉包農民土地的其他人,也只有土地種植的經營權,而不是土地的承包權,在別人流轉轉包農民土地的合同到期之后,就會把土地退還給土地實際承包權的農民朋友們,如果農民朋友們把土地流轉轉包給他人之后,一定要簽訂嚴謹細致的流轉轉包合同,也要經土地所有權的村集體蓋章認證,這樣當土地流轉轉包,出現什么問題的時候,可以更好地保護農民朋友們的利益的!
農民朋友把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轉轉包給他人的時候,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確流轉轉包土地的經營者,必須要按規定種植農作物的,不可改用其他用處,如果流轉轉包的經營者改變了土地用途的話,村集體或者有關部門也會找承包土地的農民朋友們,去負責把土地恢復可以耕種土地的原來土的面貌,雖然土地被改變了其他用途是流轉轉包者改變的,但是原土地的承包者的農民朋友們,也是推卸不了責任的,因為土地的承包權是你,你也有權對你自己承包的土地進行有效管理的,再這一點上,農民朋友們也一定要清楚,基本保護農田是不可改變用途,只可以在基本農田上種植農作物的!
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而且是分置并行的,村集體對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分到承包土地的農村朋友們對土地的承包權,流轉轉包土地經營者的經營權,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土地的三權分置,對農民朋友來講是一件好事,因為農民朋友們可以在自己分配承包的土地上種植農作物,如果農民朋友們不想種植農作物了,可以把土地流轉或轉包出去,收取流轉轉包費的,農民朋友們可以去打工賺錢,去創業賺錢,去干別的賺錢,這樣農民朋友們就多了一份收入,不管農民朋友們去干什么,你都可以放心的遠行,你承包土地的承包權永遠是你的,流轉轉包你土地的經營者們也是拿不走你土地的,所以,也希望我的回答能給你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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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使用土地經營獲利后與發包方分成收益。
而土地使用權是指以交租金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與經營沒關系,收益也可以獨占。
農村的土地現在是三權分置,所謂的三權分置,是指土地的三種權利,即土地的所有權,土地的承包權,土地的經營權,也就是一塊土地分成了三個權屬,這三個權屬就是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種植戶的土地經營權!
這樣土地的權屬就明確了,村里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是村里的,當把土地承包分配給農民之后,承包了土地的農民就有了土地的承包使用權,那么農民就可以在承包給自己的土地上去耕種了,如果農民朋友們不想種自己承包的土地,那就可以把土地流轉出去的!
誰流轉了農民的承包地后,誰就可以去經營種植農民的土地了,農民承包的土地流轉到了誰的手里,誰就有了對土地的經營權了,所謂的經營權,就是經營者可以在流轉過來的農民的土地上,去種自己想種的農作物了!
所以,三權分置明確了農村土地的權利關系,就是村里對土地的絕對的所有權,農民對土地的承包權,經營種植農民土地的土地經營者的經營的權利,村里的土地,承包給農民了,農民就有了對土地的使用權利了,這個權利就是農民對土地的承包的權利!
也就是經過確權了的農民的土地,農民手里有了土地證的,這也在法律范疇內明確了農民對土地的承包使用權利,土地是農民的,農民就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自由的去耕耘的,農民不想種地了,要去打工了,要去創業了,農民就可以把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轉出去,或者轉租出去的!
誰流轉了農民的土地,或者誰轉租了農民的土地,那是要付給農民流轉費用,或者轉租費用的,這樣流轉,或者轉租農民土地的經營者就有了對流轉,或者轉租過來的農民的土地,享有了土地經營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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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分離,變成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的三權分立意味著什么?
對農村土地的三權分置的解釋其實已很清楚了,那就是所有權歸集體,承包經營權歸個人也就是農民。在這里小草就以另一種比喻來說說這三權之間到底有什么關系,如有什么不足之處,也歡迎大家來點評!畢竟這只是代表個人的見解,望莫對號入座!
首先,我們將集體和土地以一個公司的名義來表示。打個比方,就如城里的整個公交系統和出租車都屬同一個公司,而這公司被付與的職責就是為保證城市的居民出行提供方便,我們先來定義其中的關系:
1、公司代表村集體,公司內的領導是從職工中選出來的,是代表公司的利益和管理的。
2、公司內的公交車、出租車就相當于耕地,這耕地既有種糧食的、也有種蔬菜的、還有種棉花的等等各種樣式的耕地。因耕地既便年年種植都不會爛,所以我們又給這些車輛也加一個屬性,那就是我們只要不去故意拆散他們,那他們就一直不會爛。
3、因公交車、出租車代表的是土地,且土地的基本屬性都是一樣的,只是因為有的是種糧食,有的種蔬菜,才導致產出不同。所以我們開始也把公交車、出租車的價格都定一樣的,如都是5萬一輛車,每天能收入10元利潤,這和如今農村的土地價值和產出就基本相當了。
這樣定義之后,就可看出,在所有公交車、出租車未分配的情況下。里面所有的公交車、出租車都是屬于整個公司的職工共同擁有,不是那個領導或者私人的。這就是集體所有權的定義,大家共同擁有所有的公交車、出租車,也就是土地未分配到戶時的一種表現。
接下來就是分配承包經營權,相對這公司來說就是分配出租車、公交車。因公交車、出租車的價格都是一樣的,且每天產生的價值也是一樣的,所以在分配的時候,大家都不會吃虧,是公平合理的。而大家分配了車輛之后,就得經營,這經營的任務還是如以前一樣,即保證整個城市的出行方便,不能用作他用,如拿去拉貨、當旅店、或改成其他用途的車輛等等都是不允許的。這屬性也都如土地一樣,土地不種糧食就不能保證糧食的供給,車輛屬性改變也不能保證城市居民的出行,
只是,在分配之時還得簽合同,也就是經營的權限和時間,權限就如上面講的,不能將車輛用作它用,時間則如土地一樣,到2057年都不會有變化,也就是說這些車輛在這幾十年之內就一直屬于職工自己去管理經營了。簽了合同之后,公司的職工就都相當于擁有了屬于自己的車輛,也就相當于農民擁有了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最后就是經營權的區別。因有些職工自己不會開車或不想開車,那他們就會將自己的車轉讓給別人開或出租給別人開,但這轉讓和出租的時間和屬性就如和公司簽的合同一樣,是不能超過公司合同權限之外的,不然就會受到罰款或收回。這就是經營權的轉讓,相當于出租方到了期限之后,就又得將沒改變屬性的車輛交還給原來的車主。
最后,就是經營權貸款。現在還有了新政,那就是經營權可以用來貸款。就相當于那租了別人車輛的人,可在自己的權限之內以出租車、公交車的車輛屬性去銀行貸款。當然,沒出租給別人的也可用自己的車貸款,農民的土地也如同此理!
本還有許多要說的,因牽扯范圍、屬性太大,就到此為止了。大家說,這樣解釋是不是會讓人更明白!
農村家庭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權永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可以分離,將土地經營權流轉。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土地承包權與經營權的區別“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