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名詞解釋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名詞解釋
農村土地流轉是大勢所趨,給外出的農民工解決了后顧之憂,也給農業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龍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的規模化發展提供了可能。
農民的承包地流轉,其所有權不變,所有權依然是農村村集體的。流轉的是農民的土地經營權(使用權),有以下原則需要遵循。
一,必須是農民完全自愿,任何人不能把農民被自愿!農民將自己的承包地流轉給第三方,必須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己的意愿表達。農戶本身不愿意,誰說了也不算!農村集體不能強迫農民,也不能以農村集體的名義把農民的土地流轉出去,然后村集體再跟農民簽個協議。土地流轉協議必須是農民和接受流轉的第三方親自簽訂。
二,土地流轉不得改變土地的用途。任何接受土地流轉的單位和個人,只能在土地上耕種,不能把農民的土地用來建一些養殖場,大棚房,以及發展林木這些,不能挖塘養魚等等。原來是基本農田,就接基本農田的要求來!否則追究接收流轉方的法律責任。
三,農村土地流轉要依法規范開展。依據的法律文件是,2014年11月,兩辦印發的《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和農業部于2005年3月1日起實行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以及我國的土地根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土地流轉和出租是兩個概念,
土地流轉就是,比如全家出去打工并且常年在外,這樣就要把土地流轉給他人,必須以耕種為目的,不得改變用途,但必須通過春政府。之后,到鄉鎮政府有關部門兒簽訂流轉合同,拿的土地確權書,身份證。
出租是指長期出租,但不能超過承包期以外,承租者可不以耕種為目的,可在承租的土地上搞一些其他產業,可以蓋房搞養殖等等,但承租到期前,地上物全部清除,必須把土地恢復原樣。我認為是這樣的。
謝謝邀請。
一、“土地流轉”一詞很生疏,能否通俗易懂一點?我把它理解為“三權分立”不知是否恰當?即: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1、所有權是國家的,國家托付鄉村代管;2、經營權是農民的,即國家的土地無償交給農民經營(自己耕種、請人耕種、有償租賃、流轉給別人耕種……都屬于經營權的范疇);3、使用權,農民自己耕種,使用權就是農民的。農民有償租賃、流轉給他人,使用權就是租賃(流轉)者的。
二、土地流轉有利方面:
一是能將耕地連成片,利于機械化耕種,利于農田基本建設,排灌管理等,提高生產力水平;
二是土地掌握在生產能手中,利于提高科學技術水平;
三是充分利用勞動力,避免了每個勞動力占著少量的土地,勞動對象不足,要耕,土地太少,欲罷又不能。流轉后,可騰出大量的剩余勞動力從事其它行業,以及加速城市化建設的進程。
三、土地流轉暗藏弊端:
一是失去土地的農民生活堪憂,農民拿著那點租賃流轉收入養不了家,特別是那些無一技之長、能力較差的農民,怎么過日子?如果是他們自己耕種土地,只要把地種出來,至少是吃飯沒有問題,生活是安全的;
二是會擴大貧富差距。失去土地的農民,或給土地租賃人打工,而僱工者必然會榨取剩余價值,……持續幾個回合之后,那些能力較差的農民必然越來越窮……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通過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通過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最早是1995年提出的,國發﹝1995﹞7號 《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于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的意見〉的通知》中明確提出“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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