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緩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暫緩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
病,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指以下六種疾病:1.
性病。如梅毒、淋病、軟性下疳、尖銳濕疣、生殖器念珠菌病、
生殖器皰疹、傳染性軟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腫、腹溝肉芽腫、陰道滴
蟲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還傳染殃
及他人,危害極大,所以禁止結婚。
2.嚴重的精神病(俗稱癲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癥、躁狂柳郁
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類型的嚴重精神病。患這種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
認為是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人,這種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
夫妻間的義務,也不可能承擔對子女的責任,而且遺傳性很強,高達
50%至60%,所以禁止結婚。
3.重癥智力低下(俗稱白癡、呆子),患有這種疾病的人,分不
清是非,有時連自己的親人都不能識別,更談不上承擔家庭責任,也
不可能履行夫妻義務。而且遺傳性也很強,為了民族人口素質,當禁
止結婚。
4.患有其他類型的傳染性、遺傳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應禁止結
婚。
5.癱瘓,這類病人不能結婚的原因已是眾所周知的,自己行動都
不便,還能盡什么夫妻義務。
6.麻風病,這是以前的婚姻法第6條第2款作了明確規定禁止結婚
的疾病。當然,現在醫學發達了,認為麻風病只是一種普通的慢性傳
染病,且現在已有較好的治療方案,這種病現在可防可治不可怕了,
所以新婚姻法不再將此病從立法上明確規定作為禁止結婚的疾病。但
醫學上仍認為患有麻風病又未治愈的,不應當結婚,因為麻風病是傳
染性疾病。
關于有生理缺陷(即無性行為能力)能否結婚,第一部婚姻法是
作了禁止性規定的。但因為生理缺陷不屬于疾病,且無傳染、無遺傳,
對社會沒有危害。所以到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取消了這項規定,實行
愿者不禁的原則,即如果一方明知對方無性行為能力,但愿意與之結
婚,婚姻登記機關不“干涉”。但如果婚前不知,婚后發現“上當”,
可以以此為由起訴離婚。法院經查證屬實判決準予離婚。法律依據是
婚姻法第32條第三款第(五)項規定:“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應當判決離婚”。
法律上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結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疾病傳
染給他人或遺傳給下一代,影響人口素質。為保障后代和民族健康,
國家從立法上作出規定,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
結婚。防止與患有這種特定疾病的人結婚,最可靠的措施是做婚前檢
查,但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以確保婚檢質量。
正確答案:C解析:衛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規范》中明確”醫學意見”為:①”建議不宜結婚”:雙方為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如發現一方或雙方患有重度、極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識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發作期有攻擊危害行為;②”建議不宜生育”: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臟器疾病;③”建議暫緩結婚”:患有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以及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雙方為表兄妹,為旁系血親,屬于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故題1的正確答案為A;進行性肌肉營養不良癥是嚴重的遺傳性疾病,屬于醫學建議不宜生育的疾病,故題2的正確答案為E;梅毒是指定的傳染病,屬于醫學建議暫緩結婚的疾病,故題3的正確答案為C。
概括起來,不應當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癥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癥和躁狂抑郁癥。重癥智力低下者,即癡呆癥。處于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愈的梅毒、淋病、愛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禁止近親婚配,特別應禁止雙方均是原發性癲癇的近親患者婚配和生育。應勸阻雙方均患原發性癲癇的非血緣關系的患者結婚,特別是一方或雙方有癲癇家族史者,如已結婚者應禁止生育。癲癇患者的父母一方或雙方均有癲癇,患者本人又已生過患癲癇的子女,應禁止生第2胎。癲癇治療
我國《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禁止結婚的對象:麻風病是一種嚴重危害健康的惡性傳染病,不但會傳染給配偶,還會禍及后代,未治愈前禁止結婚。 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患有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愈前不能結婚。生殖器官發育異常,不能性生活,且無法矯治者不宜結婚。 暫緩結婚的對象:各種傳染病的規定隔離期、慢性病的活動期,心、肝、腎、肺、腦等重要臟器的功能代償不全時,如肝炎、肺結核在活動期,腎炎未治愈穩定等,都應暫緩結婚。 生殖器官畸形,可矯治的,需待矯正后再結婚。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不宜生育的,男女雙方應接受醫生的意見,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結扎手術后,才可結婚。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中國法律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如傳染性乙肝、嚴重智力障礙等。 《婚姻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不應當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
1、指定傳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2、嚴重遺傳性疾病
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主要依據《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
擴展資料
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
我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精神病在發作期間或尚未穩定2年以上者,應暫緩結婚:因為精神病人在婚戀中往往由于精神緊張或體力勞短膠畸形累而引起復發,且病情穩定時間不到2年者,其復發機會多,離婚率也高
據了解,婚檢是篩查傳染性和遺傳性疾病的重要方法,可以有效避免一些有意或無意隱瞞健康狀況的事情發生。
那些想方設法回避婚檢的人往往有著難以言狀的隱痛,婚檢所帶來的是比健康人大得多的精神壓力。
專家指出,目前國家規定不適宜結婚的疾病或情況只有少數幾種,如患有精神失常和因重大傳染性疾病處于隔離期間的人。即使有比較嚴重的先天疾病者,也只是建議“不宜結婚”。
但如果雙方在知情的情況下堅持結婚,法律也是允許的,只是要在醫生指導下,采取嚴格的醫學措施。
對于傳染性疾病,婚前可以提醒雙方家人接種疫苗避免傳染,如果女方染病,在給丈夫免疫的同時,還應阻斷對胎兒的傳播。婦幼保健機構會加強對孕婦及胎兒的觀察,密切注意嬰兒的身體狀況。一旦發現胎兒有不正常的情況出現,可以對孕婦實行強制流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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