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算不算正式員工
試用期算不算正式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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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您好,交納五險以后是否證明本人就是公司的正式員工呢?這個問題實際上并不能夠證明你本人就是企業單位在編的正式員工,因為很多企業單位他為了減輕自己的編制,往往是采用一種比較新的用工形式,也就是根據勞務派遣的方式來進行用工,當然如果說你是屬于勞務派遣用工,實際上你個人的社保是會通過勞務派遣公司來給你繳納的,所以這種情況自己即便享受了社保,也不能夠證明自己就是企業單位的正式員工。
所謂的正式員工這樣的說法往往是來源于國有企業是比較常見的,因為國有企業尤其是大型中央直屬企業,他的這個編制內的員工是有限的,所以說在有限的編制內的情況下,可能自己的崗位不能夠完成正常的生產要求,所以說就會招聘一些勞務派遣性質的員工,當然這一部分員工是不具備正式編制的,但是也享受相應的社保待遇,所以說你交納社保并不意味著自己就是企業的正式員工。
我們應該從自己的合同來看待這個問題,比方說你所在的企業是某某什么公司,但是你簽訂的合同也是跟這個某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那么這樣一來的話,就可以認定你是企業單位的正式員工,因為你畢竟是直接和自己的工作單位簽訂的正規的勞動合同,那么就屬于企業單位的正式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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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是試用期合同,依據上述規定,試用期不成立,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在此期間的勞動報酬,就應為正常工資,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低于正常標準,應當補足差額。
如果是通過事業單位正式招用的具有編制的工作人員就屬于,不管是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或者企業都可以與員工約定試用期,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條件的,
試用期不是正式員工,試用期員工與正式員工的區別:
一、主體間勞動關系不同
試用期員工是非正式員工,沒有同企業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處于非正式勞動關系,正式員工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處于正式勞動關系。
二、工資待遇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
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且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但是試用期員工享受不到正式員工的全部待遇,而正式員工拿的是合同約定的全額工資。
三、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不同
試用期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且公司要發現員工有相關問題,可以辭退員工,試用期辭退一般沒有補償金。正式員工辭職需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否則要賠償公司的損失,而公司不能隨便辭退員工,正式工辭退一般有補償金
四、當事人的工作重點不同
在試用期間,主要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正式員工的重點是勞動者的生產或經營活動,是為了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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