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疫情期間試用期員工工資怎么發
年前剛換的工作,本打算年后大展宏圖,卻沒想到被2020疫情給攪黃了,對于還在試用期的小伙伴來說,對于這期間的工資肯定尤為關心,那么疫情期間試用期員工工資怎么發呢?
受新型冠狀肺炎的影響,對于停產停工的企業來說,應該正常發放工資,當然,對于中小企業來說,其經濟壓力比較大,可與員工協商是否可以少發,爭取一個雙方都滿意的結果。
另外,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來看,針對于工資、勞動合同到期的情況都有了明確說明,即:
1.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3.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另外,針對于已經在勞動仲裁中的員工來看,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暫時中止,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因此疫情期間試用期員工工資怎么發?可以單位協商討論,當然還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看,如果在隔離期間,提供了正常勞動力的,可以主張用人單位發放實際的試用期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