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主體部分包括哪些內容
合同的主體部分包括哪些內容
合同法 第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約定的合同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
答:合同的主要條款有: (1)標的; (2)數量和質量; (3)價款或者酬金; (4)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5)違約責任; (6)根據法律規定必須具備的條款; (7)按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8)當事人雙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
合同主體:
合同關系的主體,又稱為合同當事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而債務人則依據法律和合同負有實施一定的行為的義務。當然,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地位是相對的。在某些合同關系中,由于一方當事人只享受權利,而另一方當事人僅負有義務,所以債權人與債務人是容易確立定的。但在另一些合同關系中,當事人雙方互為權利義務,即一方享受的權利是另一方所應盡的義務,另一方承擔的義務則是一方所享受的權利,因此,雙方互為債權人和債務人。
簡介:
如前所述,合同關系的主體都是特定的。正是從這個意義上,合同債權又被稱為相對權。主體的特定化是合同關系與物權關系、人身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等的重要區別。不過,合同關系的主體或者當事人是特定的,但并非是固定不變的。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債務人可以將其債務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這樣,第三人可以取代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地位或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合同關系的主體。這種債的主體變更,并沒有改變合同關系主體相對性的特點,因為第三人一旦取代原合同關系當事人一方或者加入合同關系中,都已經成為特定的合同關系當事人,因此合同關系的主體仍然是特定的。
一、法人 法人,是與自然人相對而言的,是社會組織的“人格化”。
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成立。
(二)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目前,我國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主要有以下六類: (一)獨立預算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獨立核算的國營企業。
(三)享有財產所有權和實行獨立核算的城鄉集體組織。
(四)獨立核算的經濟聯合組織。
(五)有獨立經費的社會團體。
(六)符合法人條件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其他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
二、個體工商戶、專業戶、承包經營戶和農戶 經濟合同的主體資格主要是指法人。
但是,在特殊情況下,除法人外,還有個體工商戶、專業戶、承包經營戶、農戶。
這部分特殊情況下的公民雖然不是法人,但可以成為經濟合同的主體,同法人簽訂經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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