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勞動合同期間離職
員工在勞動合同期間離職
簽了勞動合同,合同未到期,你可以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條件如下:
如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過了試用期,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有兩個例外: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的,一般會約定服務期。如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2、用人單位約定競業限制期的,如勞動者違反的,應當 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所以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沒有上述兩個例外規定的,你可以提前辭職。
謝邀!
可以,我國法律對勞動者的離職基本沒有限制。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員工離職需要提起三十天通知單位即可,在試用期的員工離職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即可。
勞動者在上述情況下離職,不違法,也不違約。
但這個提前告知的期限需要遵守,否則,因此給單位造成了損失,就要承擔責任了。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你好,很明顯這是不合理的做法,因為我們國家相關規定,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只要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起30日內就要為所他的員工購買社保。
那么他的意思就是,單位給員工購買社保是單位應盡的義務和責任。所以說,雖然你在合同規定期限內離職,但并不存在要償還這個社保繳費的義務。
所以說這種情況肯定是非常不合理的。樓主如果說離職以后,你的社保不能夠正常的轉移,那么你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并且有勞動仲裁部門出面來解決這個問題,我想一定會有一個滿意的解決方案。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競業禁止作出如下規定: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 和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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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您的問題描述中看,您的主要訴求就是離職,這樣看來的話,問題其實很簡單。
如果想離職的話,不論對方是否同意,你提前一個月通知,到時間之后,就可以離職了,這是毋庸置疑的。
至于服務期內離職賠償金的問題,就像其他回答中說的,需要佩服金額是=培訓費—培訓費用/約定服務期*已工作時間。
但是你的情況卻又有點特殊,如果確實存在每天工作12小時的情況的haul,那就算違法加班,且未支付加班工資,可以算用人單位違反合同在先,你可以隨時離職,無需提前通知;而用人單位違反加班導致你離職,還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要求對方支付加班費,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如您有法律問題,歡迎私信我們或者留下您的電話,會有專業律師回復您。
在疫情期間,企業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也不能變相以促使員工辭職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以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企業的前述行為可能存在侵害勞動者權益的情況,員工應當依法保護自身權益,不同意以辭職方式離職。
本人在十多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不管是代理企業,還是代理勞動者都辦理過很多勞動爭議案件,處理過很多類似的企業要求員工辭職的糾紛。在通常情況下,企業要求員工辭職都是打算要解聘該員工,又不想承擔解聘員工產生的法律責任和風險,才通過對員工施壓讓其自行辭職,來達到規避自身責任的目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由哪一方解除導致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主動解除的一方需要承擔解除后的法律責任,被動解除的一方可能享受一定權利,所以合同解除的原因不同,產生的后果差別巨大。我就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闡述:
一、員工進入企業上班,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即形成合同契約關系,在勞動合同期限未屆滿之前,企業要解聘就相當于單方提前解除合同,而勞動合同法律為更多保護勞動者,對企業單方解除合同作出嚴格限定,企業要解除勞動合同就會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依據后果的不同,主要存在以下三類情況:
1、第一類是員工嚴重違規或違法,主要包括員工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被追究刑事責任等。企業以此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給予員工補償或賠償。
2、第二類是企業以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包括勞動者患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勢變更,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企業經營困難整體裁員的等。企業以此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給予員工經濟補償金。
3、第三類是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理由不合法或未經合法程序,即企業勞動合同不在上述兩種規定事由范圍內,或者是解除未經工會程序審議通過的,屬于違法解除,應給予員工賠償金,即二倍經濟補償金。
通過以上內容可以清楚,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僅有第一類情況不用支付補償或賠償,而員工出現第一類行為的情況機會并不多見,所以很難依據第一類情況來解除,而第二類情況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對工作年限稍長的員工,經濟補償金數額較大,對企業來說是一筆不小的開支,故都不愿意支出。第三類情況就更不愿出現了。那么這個時候企業要解聘員工能想到轉嫁責任的方法,最常見的就是讓員工辭職。
二、我們來看看員工辭職也就是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1、第一類是員工立即辭職,屬于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應承擔賠償責任,企業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第二類是員工提前30天提出辭職企業同意的,員工到期離職企業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3、第三類是員工以企業出現違法情形立即提出辭職的,主要包括企業未足額發放工資、未依法繳納社保、企業未提供勞動保護等,員工解除后企業應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從以上內容看出,員工立即辭職,企業不但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有權追究員工的責任,只是企業會不會追究而已,對企業有百益而無一害。所以就能理解為什么企業都要求員工自行辭職了吧!
三、換一個角度講,員工可能會有疑問,說是企業要求我辭職的,我不辭職企業就會解聘。但其實這在法律上這只是一種假設,因為當員工簽下《辭職申請表》就形成了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整個事情就定性了,企業不用承擔責任也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企業要解聘的事實并未發生,或者說解聘只是口頭說說并無證據,員工就很吃虧了。
四、總結一下,公司要員工辭職,員工的應對方法就是堅決不簽《辭職申請書》以及類似文書,企業就拿你沒辦法。當然,如果企業鐵心要讓員工走人,那么可能直接單方解除,或者處處設置障礙,這個時候就建議員工和企業進行協商,在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下就離職達成一致,員工的權益可得以保護。
五、補充一點,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是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超過半年多算一個月。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所得工資的平均數。希望以上回答能幫到你!
不管是試用期,還是正式員工,員工都有權利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般不會涉及到違約責任,除非員工有簽培訓協議,涉及到培訓服務期,如果提前離職的話要賠償企業相關的費用,否則員工可以隨時提出離職。
各企業對離職的約定不盡相同,要看本企業的規章制度,比如正式員工要提前一個月提離職,試用期員工要提前7天提離職,但說句實話,員工就是要走,企業也無權攔,只要正常做好交接,企業都必須放人,而且還要正常支付工資。
但從職業道德角度來說,我們還是希望大家能好聚好散,離職時做好交接,給企業一定的時間招人做交接,山水輪流轉,不一定什么時候大家還有碰面的時候呢。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員工在勞動合同期間離職“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