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不屬于交通事故
什么情況下不屬于交通事故
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有以下情形:對于交通事故的事實和成因,因為證據不足、不具備鑒定條件或者鑒定結論相互矛盾,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明確,各方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陳述不一致,當事人身份、車輛信息等無法查清。此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一般只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能夠查清的交通事故事實,但是對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無法認定事故責任。
在廠區內發生車禍,如果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話,屬于交通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在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是不屬于安全生產事故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工作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屬于工傷,可以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擴展資料:相關案例:安監局錯用法律被告。2010年某月某日,某安監局以某國有控股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7條第2款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對某國有控股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2010年某月某日,某安監局被某國有控股企業推上了法院的被告席。某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某法院認為閩A某事故是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調整的范圍。某安監局對某國有控股企業作出的行政處罰,超越了法定職權,根據《安全生產法》第2條之規定,對某安監局的行政處罰作出了撤銷判決。這起行政訴訟案,突顯了這樣一個事實:國家機關有依法行使行政處罰的權力,也有可能當被告,接受司法審判,并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參考資料來源:商丘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能否適用安全生產法
車主有先行賠償的責任,但這個必須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判決后才能賠償的。 正常程序是,你把駕駛員、車主、車輛的保險公司一并起訴到法院,法院審理后,首先是保險公司賠償,超出保險額度的是肇事司機賠償,經過法庭調查,肇事司機確實無力賠償,也沒有財產可執行,那么法院會判決車主先行賠償,然后車主再向肇事司機追償。
機動車過路口非機動車闖紅燈撞上你車側面。你正常行駛路口減速非機動車追尾。你停在路邊車位上非機動車撞上你的車。這幾種指定沒責任,因為都是你挨撞。
如你說的情況,如果是在道路上發生的火災事故,既是交通事故也是火災事故。
我從事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已經有二十多年,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這個問題的答案非常的簡單,司機不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是不能認定為逃逸的。因為在認定逃逸的時候,通俗的講必須具備三個條件,第一,駕駛員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二,駕駛員逃避法律的制裁。三,駕駛員駕車或棄車離開事故現場。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可以認定為逃逸。
關于司機不知道的例子。
為了給大家更好的表述這個問題,我給大家舉兩個真實的案例。在這兩個案例當中,駕駛員都沒有認定為逃逸。沒有認定逃逸的理由是駕駛員不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
2019年7月。通過視頻監控可以看到一輛大車在一個商店的門口停下來。車上只有司機一個人,司機下車到商店去買東西。一輛摩托車直接追尾到大車的后方,摩托車駕駛員倒地不起。大車駕駛員從商店出來后,從車的前方直接到了駕駛室,駕車離開事故現場。
在此期間,沒有任何人提醒大車司機發生了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了模擬。大車司機從商店出來在視覺上是看不到交通事故的,摩托車駕駛人和摩托車。
交警在事故責任認定的時候,沒有認定大車司機的逃逸行為。在這起交通事故中,認定摩托車的駕駛員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2020年2月。一輛小車在超越前方的非機動車時。非機動車的駕駛人員一名老人摔倒在地。從周圍的商店的一個監控,可以看到老人并沒有和小車進行接觸。
事故民警對老人進行詢問的時候,老人承認自己在小車超越的時候,因為小車車速過快鳴笛之后,他自己嚇倒了。
這輛小車在車上有視頻監控,從視頻監控所反映的內容是發生交通事故之前,司機和乘坐人正在聊天兒。通過老人的時候,車輛進行了鳴笛,鳴笛之后兩人依然在正常的聊天,并沒有談到發生交通事故這件事情。交警通過此視頻可以認定駕駛人員不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
交警部門在責任認定的時候,認定小車的司機承擔了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是在引用條款的時候并沒有引用逃逸的行為。
通過以上兩個案例,我們可以清楚的知道,在現實生活當中,有的時候發生交通事故,作為機動車的駕駛員或者說,交通事故的參與者是不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有證據證明駕駛員不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在交警隊的責任認定的時候,是不能采用逃逸來認定交通事故的。
交警隊的責任認定。
交通事故發生之后。事故辦案民警會到事故現場進行認真仔細的勘察,并收集現場的各種證據。通過對當事人的詢問,分析交通事故的案情。
事故民警將根據交通事故中當事人的過錯行為以及過錯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嚴重程度來劃分交通事故的責任。對于是否是交通肇事逃逸的案子。交警部門在取證的時候必須要對駕駛人員是否知道交通事故?是否逃避法律制裁,是否有具體的駕車或者騎車離開事故的行為進行分別的取證。如果缺少任意的一個證據環節,都不能認定為肇事駕駛員存在逃逸行為。
我的個人建議。
交通事故處理當中,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是交警部門嚴厲打擊的一種違法行為。因為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的后果擴大化。在很多交通事故當中,由于肇事駕駛員的逃逸,造成了傷者的二次碾壓事故經常的發生。在國家的法律規定當中,對肇事逃逸的行為處罰是非常嚴重的。
但是我們在認定駕駛員是否存在逃逸行為的時候。一定要確認駕駛員是否知道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否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有逃避法律制裁的想法?是否有駕車或棄車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當這三個條件都具備的時候,才能認定駕駛員存在逃逸行為。
以上就是我對這件事情的個人看法,如有不妥之處,還希望大家在評論區留言,謝謝。
出具的不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證明, 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條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什么情況下不屬于交通事故“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