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過戶后還能反悔嗎
房屋過戶后還能反悔嗎
可以撤銷,但是需要一定條件。1、如果該房產過戶手續不合法(包括但不限于隱瞞,蒙騙,非當事人,有法律糾紛)的情況可以撤銷;2、如果按正規手續過戶則不可撤銷,只有按買賣協議履行,當對方無法履行時,也屬于違約后,可以進行起訴,將房產再次過戶回來,所產生的一切損失由對方支付。3、如果經雙方協商,取消此筆買賣,必須再辦理一次過戶手續,產生的費用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但買方一般是不會承擔此費用的,因為買方沒有過錯。《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一條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房產交易過戶完成,稅收已經繳納,相應的程序走完,說明買房雙方合同已經生效,并且合同履行完畢。此時,買方后悔,可以分情況處理。
對于買房要退房的理由,題主沒有明確表示,這里需要區分兩種情況,一種是無緣無故、沒有正當理由的退房,另一種是因對方原因造成的退房。我們根據這兩種情況來分析具體的措施和辦法。
一、買方無緣無故、沒有正當理由的退房。
由于買方原因,退房,那么,賣方沒有義務去房管局取消交易。而且,房產交易是非常嚴肅的事情,不允許隨意更改。
如果賣方必須要退房,那么,需要征求賣方意見。如果賣方同意,那么你需要將房子重新賣給賣方。這相當于賣方和買方又重新建立了一個買賣合同關系。由原來的賣方重新買回房子。
這里有兩個問題,一個是賣方同意買回他自己的房子。二是第一次交易產生的稅費是不能退回的,第二次交易產生的費用肯定會比較大(2年以內的新證,過戶費用相當高),而且需要買方自己承擔。
在此情況下,買方需要退房,那么在征得賣方同意重新買的前提下,賣方還需要再支付一次房產交易過程中的稅金和其他費用。
這是非常不合適的,尤其是新證不滿2年過戶,費用很高。隨意的退房損失很大。
二、因賣方原因造成的,導致買方想退房。
在訂立買賣合同的時候,由于賣方原因,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導致買方對房屋的真實情況了解不實。在買房后,買方發現了房屋存在很大問題,影響買方的正常居住。買方提出退房。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可以這樣做。
首先,買方要整理好相關的證據材料,然后向當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裁定撤銷該起房屋買賣合同。
當你拿到法院的判決書后,可以到房管局辦理合同撤銷手續。房管部門也會為你們雙方辦理相關手續。
但是,在這里,有一個問題需要注意。
在交易過程中,產生了很多的費用。買方在起訴的時候,要將這些費用一并提起訴訟,要求賣方賠償自己因為交易造成的經濟損失。
如果情況屬實,根據法院的判決書,就可以辦理買賣合同撤銷,并要求賣方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
綜上所述,題主提到的這種情況,因為具體情況的不同,在具體處理上也存在一定的區別和不同,需要分情況討論,做出合理的措施。
屬于司法信息公開范圍,進入人民法院官網申請即可知道。房子完成過戶意味著所有權發生轉移一般情況下標志著交易的結束,當然無變化的可能如果賣方反悔需提出合同無效或者可撤消的證據,否則就沒有什么權利可以主張了。使用自制合同的,當事人在過戶申請前應委托經市房地局認定的法律服務機構進行預審,法律服務機構對符合規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預審合格意見。申請過戶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如下:一、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二、申請書填寫的內容與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無誤。三、房地產的權屬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糾紛或他項權利不清的現象,是否屬于《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不得轉讓的范圍。四、受讓人按規定是否可以受讓該房地產。五、買賣的房地產是否已設定抵押權。六、買賣已出租的房地產,承租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七、買賣共有的房地產,共有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八、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認為應該審核的其他內容。買賣雙方當事人對于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過戶決定有異議,可向市房地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未進行產權過戶,產權仍然屬于原產權所有人所有,產權過戶成功則變更產權所有人,賣家后悔已無法改變事實。 國家實行不動產的登記制度,規定住房產權屬于房產證登記人合法所有,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協議和公證,不代表住房產權發生轉移。只要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住房還是原房主合法所有。 《物權法》規定: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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