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開除年終獎還有嗎
被公司開除年終獎還有嗎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中對工資薪金所得規(guī)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所以在今年7月份補發(fā)上年度年終獎,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為今年7月份。
個人所得稅怎么算?
有二種計算方法可供選擇:
第一種方法是把7月的工資與年終合并作為當月收入額,然后減除3500元,余下為應納稅所得稅額,從稅率表一查出適用對應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第二種方法:二是如果當年沒有用過全年一次性獎金優(yōu)惠計算辦法并且當年也不準備再采用,可按(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具體計算方法:
第一步是確定適用稅率:
既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如果當月工資低于3500元,要從年終獎中補足到3500元的余額后),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第二步再計算應納稅額: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第一種計算方法,納稅人稅負要高的得多,第二種方法稅負較低,但是政策規(guī)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第二種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當然有權利要,年終獎該不該要,不受員工是否離職的限制,而是受公司年終獎相關規(guī)定的限制。
作為HR,經歷過太過類似的事件,先說一個去年身邊發(fā)生的實際案例。
這個員工就是在發(fā)放年終獎前已經離職,但是最終我們還是按規(guī)定支付了他該得的那部分年終獎金,也就是他雖然離職了,但是該得的年終獎一分不少。
公司的年終獎是在春節(jié)前發(fā)放,而在發(fā)放年終獎前一般要進行年度績效考核,公司年度績效考核制度中規(guī)定,只要參與了年終考核并且考核成績?yōu)楹细窦耙陨?,都享有年終獎的分配權利。
這位同事剛好是在公布年終考核成績之后離職的,他的考核結果為合格,因此也就意味著享有年終獎的分配權利,最后,我們也在他離職后按公司規(guī)定給他發(fā)放了他應得部分的年終獎,沒有因為他的離職而將年終獎克扣,員工本人也表示非常意外和感動。
但在實際工作中,太多單位并不這樣做,只要員工離職,就不發(fā)放年終獎,甚至不惜與員工鬧上法庭也不發(fā)。
那么員工在什么樣的情況下可以要回自己的年終獎呢?一般是以下兩種情況。
一、勞動合同或員工手冊中有約定年終獎。
如果在勞動合同或者員工手冊中約定了年終獎事宜,那么說明年終獎是受制度保護的一個行為,不管自己離職與否,只要在當年度內有出勤,就應該要回屬于自己的那部分年終獎金。
二、公司有關于年終獎的輔助制度支撐。
這種情況就類似于上述我公司的情況,雖然勞動合同和員工手冊中并沒有約定年終獎,但是考核制度中有約定,并且已經執(zhí)行了制度中的相關規(guī)定,那么也是同樣有權利要回屬于自己的年終獎。
其實實際工作中,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年終獎不存在什么要回不要回,好的公司不要自然也會發(fā),不好的公司再怎么要可能都不會發(fā),那這種情況就要自己收集好情況準備勞動仲裁了,這樣的公司可能就只接受這樣的形式了。
謝邀。我覺得應該按照公司規(guī)章制度實施。如果他在這最后一年仍然為公司盡職盡責,達到了規(guī)定業(yè)績,當然要給他發(fā)年終獎,因為我們不能阻止一個員工另謀高就,但是要感謝他對老公司的付出。如果,他一心想要離開公司,沒有做好自己的責任,那這年終獎本就不是他該得到的。
看企業(yè)年終獎支付條件。且各地對于年終獎支付的裁判規(guī)則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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