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有補償嗎
原勞動合同因到期而終止,此后雙方勞動關系合法存在,但并未簽訂勞動合同,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者最多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自原勞動合同終止以來第一個月之后一直到滿一年之前共11個月的雙倍工資,一年后,視為雙方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就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了,同時一般用人單位正常發放工資的話,雙倍中的一倍已經支付,勞動者最終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的是,自原勞動合同終止以一年的11個月工資。但應注意,已有的判例中,雙倍工資的主張存在一年的時效問題,應及時仲裁或起訴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感謝邀請,我來回答下。
很多小伙伴認為勞動合同到期后,是不是就意味著“一拍兩散”了,但事實情況卻不是這樣。如果你操作得當還有可能會拿到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哦。以下是分析:
1、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愿意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的第46條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本法第44條第1項”是指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2、若勞動合同期滿后,本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此次到期勞動合同屬于第二次簽訂),但是公司不續簽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如果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是否補償 需分兩種情況對待:
3.1若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對員工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3.2若用人單位已經維持或者提高了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單位不對員工不進行經濟補償。
4、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以上,希望可以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