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事不再理的法律依據
法院一事不再理的法律依據
一事不再理原則是對判決、裁定已經產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訴和審理。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當事人不得就已經向法院起訴的案件重新起訴;第二,一案在判決生效之后,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系,再行起訴。從法院角度講,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謂“一事”是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系,而為同一的訴訟請求。因為這個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當然就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應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當事人糾纏不清,造成訟累。
民訴法意見144. 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民訴法111條(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一事不再理原則是: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訴和審理。 1.根據民訴意見第144條: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2.《精神損害賠償解釋》6條: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法院不予受理。
一事不再理是訴訟原則之一。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實再行起訴和受理。
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公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也有類似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并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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