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很多勞動者對于簽收企業的解除通知書有誤區,認為不簽收,企業就不能解除,其實這種認知是不正確。
首先,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是一種單方行為,不需要征得勞動者同意,只要把解除通知送達給勞動者,解除行為就生效了。而作為勞動者,如果不認可解除,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等方式進行維權;
其次,從簽收本身來說,如果企業是當面讓勞動者簽字確認收到解除通知的話,勞動者從謹慎的角度出發,可以看一下解除通知里寫的入職離職時間、解除理由是什么,如果對內容不認可,可以寫“收到通知,但對解除內容有異議”,表達一下自己的態度即可,之后想維權就去維權。
若企業選擇通過快遞方式或是微信、Email等方式送達解除通知書,作為勞動者沒有什么需要去做的,因為一旦你收到了快件或電子信息,解除通知就送達了,也生效了。剩下的就是雙方對解除理由、補償等問題的爭議,那時候就是根據法律法規來判定解除行為是否合法,勞動者在簽收層面上,沒有更多的事情可做。
你可以以公司“未繳納社?!睘橛山獬齽趧雍贤簧习啵⑶乙蠊局Ц督洕a償金,但是你不能“隨時”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其實 @童先生 的解釋已經很全面了,很多地方規定勞動者如果要以公司“未繳納社?!睘橛山獬齽趧雍贤脑挘仨毾忍崆耙粋€月發《催繳函》給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在一個月后依舊不予理會,這時候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然后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了。
到了這個時候,由于你發了《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給單位,所以即便單位說你連續曠工,也沒有任何意義,畢竟是單位違法在先,而你也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發催繳函),這件事你占理。
收到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并且已經簽收,接下來怎么做/是繼續上班到最后一天嗎?遇到你這種情況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心里的感受可謂是五味雜陳,但是我覺得你這家公司的操作還是比較正規的,也符合相關的程序。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員工,之所以要提前三十天,主要是考慮到員工有思想準備,有充足的時間處理離職事宜和辦理交接,有一定的時間去辦理失業保險金或是找工作等事宜。其實自從你收到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并簽收后,從職工本人來講,在公司除了完成以前的掃尾工作以外,公司一般不會給你再安排新的工作;從職工本人來講,也沒有心思再為公司完成其他的工作,只是彼此心照不宣。因此聰明的做法就是準備好交接,著手和公司協商離職補償等事宜。在這期間重點處理好以下幾件事情;
一是辦理離職補償。本人簽收了被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以后,就要和人力資源部門的同志協商離職補償的相關事宜,由于是公司主動解除的勞動合同,本人也進行了簽收,這說明本人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異議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就應該按照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本人離職前十二個月的本人在公司工作時的平均工資,工作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標準工資。這個錢應該是沒有什么問題的,既然公司都下決心讓你簽收減除勞動合同關系通知,就已經做好了給你經濟補償的準備。需要注意的是,補償金是本人離職前十二個月在公司工作時的平均工資,而不是當地的職工社會平均工資,這是需要高度重視的。這是離職前要做的第一件事情。
二是辦理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以后,按照社保法的規定,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當然要領取失業保險金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以上;二是非本人意愿造成的失業;三是辦理失業登記,有再就業意愿。因為你是公司解除的勞動合同,只要公司為你繳納了失業保險的,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的最高領取月數可以達到24個月,這主要根據你在公司繳納失業保險的年限來決定。
三是做好掃尾工作和工作交接。如果屬于財務、銷售、采購等崗位的職工,離職時可能掃尾工作會多一些,交接的內容可能更具體。在完成好掃尾工作以后,要根據自己的工作內容,制定一份交接清單,辦理好交接雙方的簽字和資料移交等。交接完成以后,如果還沒有滿規定的三十天,可以征求公司的意見,是否還繼續下去,如果公司明確可以離開,并且明確本月工資照發,我覺的本人就沒有在工作到最后一天的必要。
綜上所述,接到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通知,本人已經簽收的,在這期間本人主要是從事掃尾和交接工作,并辦好涉及個人權益方面的具體事宜,在重點做好經濟補償、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的同時,還要做好社保關系的轉接、個人人事檔案的轉移、離職證明等事宜,友好分手,然后開心離開,努力尋找下一份新工作。
如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寫明解除合同的時間,落款時間有誤不影響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生效時間。為避免引起爭議,用人單位應該重新開具正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辭退通知書的生效時間應為用人單位做出決定的那一天,例如:通知書中一般都有類似的表達“公司決定于某年某月某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因此,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應為公司做出決定之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6〕6號)第一條第二項關于“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辭退通知書的生效時間與送達時間的聯系就在于:辭退通知書沒有送達,則不發生法律效力;只有送達之后,才有法律效力。兩者之間的區別是:辭退通知書的生效時間為用人單位決定辭退勞動者的時間;送達時間為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被辭退的時間,也就是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