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協議的騙局
股權轉讓協議的騙局
身為股票市場投資者,另外經常參與上市公司的并購與重組事宜,對股權轉讓還是很熟悉的。
首先,你朋友是股權出讓方,別人是受讓方,正常情況下,這種股權轉讓對出讓方最大的風險就是付款條件的設置了,如果錢能夠正常收到的話,說實話,風險全在受讓人那里了。
其次,《公司法》第五章第二節中對股權轉讓有詳細的規定,按照那個規定進行轉讓就是最正規的操作了。
再次,為何說受讓方風險更大?公司的資產、負債、欠稅、質押等狀況可能都是不準確的,對市場和業務的判斷也可能存在問題,這些對受讓方而言可能都是坑,所以,很多公司在受讓之前,要請各種各樣的中介機構對公司進行進行盡職調查,審計等等,原因就在這里。
股東轉讓股權是否需經過配偶同意?需要視配偶是否具有股東身份以及是否為共同財產來區別對待。
配偶同時是股東
1、股份內部轉讓
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內轉讓其持有的股份,無須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按照規定通知即可。
2、股份對外轉讓
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過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該購買該公司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配偶同時作為股東的身份,其轉讓的股權如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還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配偶并非股東
按照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在此期間夫妻取得的所有財產,除有明確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其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1、股權為婚前財產或約定的非共同財產
如配偶一方的股權財產為婚前財產或者約定為一方的財產,其股權轉讓只需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即可,無須取得配偶的同意。
2、股權為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夫妻任何一方處理共有財產都需要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作出重大處分決定的(比如股權轉讓),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行為的法律效力。
但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為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比如,股權轉讓協議中,丈夫仿冒了妻子的簽字,受讓人自然就認為妻子也是同意轉讓事項)。
如果只是私下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未經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通過,對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其效力只對雙方有效
不明白你們這么操作的目的是什么!
既然你個另一小股東分別有875萬和125萬,為何不直接付給大股東呢?
股權轉讓是股東間的交易,怎么能算公司欠大股東錢呢?
你們把錢打給公司又算什么性質和用途?
這些問題,你們的協議都沒有講清楚,如此操作存在較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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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股權轉讓協議的騙局“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