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如何認定共同生活
法律上如何認定共同生活
我感覺從法律上來講,雙方辦理離婚手續沒有共同生活的界定就是離婚證。
有了離婚證,在法律上說明這兩個人沒有夫妻關系了。至于兩個人是否在一起生活,就是就不是法律法院所考慮的。是這兩個人自身的問題了。
定婚僅僅只是舊風俗習慣而已,不受國家法律保護,定婚不等于結婚,何況男女雙方又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經歷。
如今分手了,我認為男方可以,向女方要回彩禮,但女方可能在某些方面,有所經濟支出,男方必須給予照數賠償。
這是一個涉及男女雙方,和兩個家庭問題。
友情提示你們,倆家人最好坐下來,至于要回多少彩禮?心平氣和共同協商解決,合情合理處理為好。
一、 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應當是具有當地居民戶口且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二、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共同居住3個月以上的人員。
三、 特殊情形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認定:
(一)未婚現役軍人,脫離家庭獨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職人員,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二)復員退役軍人以及刑滿釋放、監外執行、保外就醫人員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倍以內,已成年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長期臥床不起的人員,可以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戶計算。
結合您的實際,不知道您的子女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經濟收入有如何,共同居住時間又是多久,這些問題要具體識別。我有一個小小的建議,子女有義務贍養老人,不能為了評上低保把贍養父母的義務推給政府,這是極其不負責任的做法。
(1)戶主和家庭成員應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2)夫妻雙方及其未婚子女、養子女、繼子女,視為同一家庭成員;(3)父母雙亡,兄、姐與未成年的弟、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4)父母雙亡,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婚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5)與父母共持一個戶口本的已婚子女,應分戶計算;(6)雖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戶口本,但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合法夫妻及未婚子女,按一戶計算;(7)正在就讀的大、中專學生因上學將其戶口遷往他處的,視為家庭成員;(8)與父母共同居住,年齡在 18周歲以上的,持有一、二級殘疾證,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其父母年齡在 50歲以上,收入較低者,將其視為獨立一戶;(9)家庭中正在服役或服刑的人員,不計為家庭成員。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法律上如何認定共同生活“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