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事情需要去公證處
什么事情需要去公證處
婚前財產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公證效力一切公證行為都產生證據上的效力。①任何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經過公證證明,國家證明它的真實性、合法性,即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調查證據時涉及某項文書,而這項文書也經公證證明,即應確認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證。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②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法律對于不同的法律行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頭、書面及公證證明,取決于該法律行為所產生(或變更、消滅)的法律關系的重要性、復雜性和它對于第三者的作用。雖未為法律規定而當事人自行協議公證證明作為雙方法律行為必要的形式條件之一的,這一法律行為也必須公證證明方能成立。③債權文書,如債權人和債務人對權利義務關系沒有爭議、并經公證證明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當債務人拒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作出裁判。擴展資料:中國公證機關辦理下列公證行為:①證明合同(契約)、委托、遺囑等法律行為。②證明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文書: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書均可公證證明,書面形式的法律行為也是法律文書。③證明法律事實:凡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均可公證證明。法律事實分行為和事件兩類:行為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公證證明法律事實主要是證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實的發生與人們意志無關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如死亡。④證明非爭議性事實:某些事實并不一定發生法律后果,但為避免日后可能發生爭議,亦得公證證明。如證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證明親屬關系。⑤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⑥證據保全:在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前,出現了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當事人為準備將來進行訴訟的需要,可以申請公證處采取措施,保全證據。⑦保管遺囑、保管文件。⑧辦理與公證行為有關的輔助性工作,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⑨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行為。
涉及金錢和利益的事,尤其是與他人有關的事,要做公證.現在也有在倫理道德方面去做公證,總之,需要公證的事情很多.只要你認為需要就可以,但不能違反法律,要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才可以公證.公證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權利和義務所涉及到的各個方面之間可能發生的民事糾紛,從而能夠有效地保護當事者(個人和法人)的正當權利和利益不受侵害。也就是說,如果當事者發生民事訴訟,那么,經過公證的行為,事實和文書等資料,便可直接作為法院審理案件的憑證。由此可以看出,公證具有法律效力,證明效力和執行效力(法院據此判決后予以執行的效力)。涉外公證直接關系到公民和法人在國(境)外的合法權益,是利用法律來維護其利益,保證他們在繼承財產、留學、定居、探親等的需要。對于簽發簽證的外方,可以說是是否批準發給簽證的法律依據;對于申辦簽證的中國公民來說,是能否取得合法簽證的有力證明。
都怕承擔責任。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1)注銷的戶口;(2)醫院的死亡證明書或火化證明。
2、被繼承人單位證明內容:(1)被繼承人的姓名、姓別、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點、死亡原因、生前住址;(2)被繼承人的父母生存狀況(后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3)被繼承人的配偶狀況(注明是否原配);(4)被繼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5)被繼承人的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3、要繼承的財產權利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存款憑證、股票帳戶及證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細單、債券憑證、專利權證書等)。
4、被繼承人的遺囑公證書。
5、全部繼承人均攜帶戶口、身份證到公證處。
6、要放棄繼承權的人必須本人到公證處。在外地的,在當地公證處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在國外的,在駐在國的中國大使館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
7、被繼承人的檔案復印件(單位蓋核對章、密封)。
8、公證員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什么事情需要去公證處“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