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后如何報銷
工傷認定后如何報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申報步驟的辦法有:
1,如果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購買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可以在受傷后30日內,要求用人單位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工傷。
2,如果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或購買了但拒絕給勞動者申報工傷,則勞動者可以自行搜集相關的證據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工傷。
3,勞動者自行申報工傷認定時,需要提交工傷認定申請I表、住院病歷、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
4,但勞動者自行申請工傷認定,需注意時效問題,應當自工傷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超過上述期限,則不再被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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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發生了工傷,一定要立即申請工傷認定。
社保工傷認定部門確認是工傷事件之后,就會下達工傷認定結論書,確認是工傷。從而建立起一系列的法律責任關系。
確認是工傷之后,可以享受到一系列工傷待遇是:
工傷治療的所需費用、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經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工傷職工到定點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工傷職工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需要安裝假肢等輔助器械的費用。
實際上我們在因工傷住院時,如果工傷認定書還沒有下來,那么我們可以按照職工醫保的方式進行報銷。等待認定結論書下來,工傷保險基金會按照工傷保險的待遇,償付有關職工醫保基金的費用。工傷保險待遇沒有起付線,一般報銷比例也比職工醫保要高。
所以說,醫療保險基金是管醫保報銷的,也可以按照職工就醫的方式墊付有關待遇。但是工傷結論書下來之后,就應該按照工傷保險待遇享受了,不能再享受醫保待遇了,除非是非工傷原因導致的疾病。這兩點必須要區分清楚。
至于其他賠償,還有四部分:分別叫做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工傷傷殘一次性補助金,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工傷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停工留薪期待遇是職工合理的住院治療時間,用人單位要按照原先的工資標準給職工發放工資待遇。不能降低,當然可以提高。
工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下來之后,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有關待遇進行賠償的費用。十級傷殘是七個月的繳費基數。發生工傷都有一次免費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會,一般都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
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是職工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工傷保險基金給付的。一般是由各省的工傷保險實施條例或辦法規定具體的標準。
工傷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也是解除勞動關系時,由用人單位給付。山東省的醫療補助金標準是四個月;就業補助金標準是八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國家對于工傷的員工傷報銷一定的費用,并且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只要拿著相應的材料,到相應的機構即可報銷。同時員工的工傷認定申請應該由用人單位攜帶相關的證明材料到有關機構進行認定。
我是煤礦工人,2016年在上班期間,一年胳膊脫臼三次,12月份又一次脫臼,醫生建議手術,單位不給報工傷,自費的一切費用。2017年2月份,個人申請工傷,4月份工傷認定了。幾次催報銷醫藥費的事單位領導說等鑒定結果出來一塊給解決,8月份鑒定是9級傷殘,現在領導說,藥費不能報,說是個人認定工傷前的費用不給報,縣勞動局也是這樣說的。單位領導又說,要報銷醫藥費,就不能給鑒定傷殘這些費用。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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