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不報銷的怎么處理
今天,我想和工人們談談工傷不報銷的怎么處理?由誰來承擔?根據法律規定,工傷職工依法申請工傷認定,進行勞動能力認定,依法享受工傷法定待遇。事實上,有一個問題是,所有用于治療受傷工人的醫療費用都沒有得到全額報銷。社會保險是雇主的法定義務。是否意味著企業在購買工傷保險時不承擔醫療費用。對于這個問題,各地的做法大相徑庭。今天,我們來看看支持企業支付的案例。
我先給大家介紹下基本案情。
小孫,男,某快遞公司員工,因工作負傷。經依法認定為工傷,經勞動能力鑒定認定為工傷。孫某和快遞公司的工傷賠償無法實現。孫姐代表弟弟申請仲裁,要求賠償20多萬元。仲裁支持19萬元。
快遞公司拒絕接受上訴。公司認為,對于工傷保險不能報銷的2.5萬元,由孫某本人承擔。無過錯原則可以依法適用。
法院認為。工傷保險基金報銷范圍以外的醫療費用,按照無過錯原則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基金報銷范圍以外的醫療費用,按照無過錯原則由用人單位承擔。原因如下:
工傷保險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及時救治和補償受傷的勞動者。同時,它通過社會化負擔分散了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1條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該規定系工傷保險為了“分散”而非“替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
《職業病防治法》第59條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安全生產法》第53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上述法律規定均為受損害職工可在工傷保險外主張民事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3款的規定,應理解為工傷保險范圍內不適用雇主責任,對工傷保險范圍外的損失如何賠償并未明確規定。該解釋第12條第1款的規定,則宜理解為勞動者就工傷賠償在程序上應先主張工傷保險責任,并未否定勞動者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還享有就其他損失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的實體權利。
法律對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保護力度應大于對雇傭關系中雇員的保護力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1款的規定,雇主對雇員從事雇傭活動所受人身損害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5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關于過錯責任的規定未完全替代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5條僅適用于自然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的情形,故單位與個人之間的雇主責任仍適用無過錯原則。
工傷保險基金未覆蓋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無過錯原則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