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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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定的表述是勞動合同,但也有勞務合同的說法,實踐中,這兩種合同面向不同的人群。
勞動合同,規范約束的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法律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資質法律是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主要是各種依法登記的經營主體;勞動者主要是16到60(女50)歲之間的有勞動能力的自然人。也就是說,單位只要是用人就得簽訂勞動合同。
但是有時候單位用的人可能在60歲(女50歲)以上,這種情況下,一般認為就不是勞動關系,就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但為了確立雙方關系,確定權利義務,一般會簽訂合同,這個合同一般叫做勞務合同。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已經退休的,領了退休金,享受退休待遇的,這樣的也不作為勞動關系對待,也是作為勞務關系,雙方簽訂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生效的條件
勞動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已經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對當事人雙方必須遵守,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即產生了法律上的約束力。勞動合同生效應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即法律認可的資格和能力。根據我國勞動法律的規定,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一方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注冊登記經審核設立,才能取得合法的用工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勞動合同當事人另一方即勞動者,必須年滿16周歲,且須符合勞動法律對勞動者特殊條件的規定。如果當事人不具備法定的這樣的主體資格,那么勞動合同不能生效。
2、意思表示真實。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簽訂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誠實信用”,這就要求當事人雙方都必須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愿而不能欺騙對方或者采取辦法是對方不能真實表達自己的意愿。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盡管勞動合同的內容,當事人雙方都明確無誤地認可,但是,如果這些內容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有些內容違背了社會公共道德或利益,那么,勞動合同也不能生效。
4、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上簽字、蓋章。未簽字或者非本人簽字、沒有本單位公章的勞動合同也屬于不能生效的。
什么時候勞動合同生效
關于勞動合同生效的時間,《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五條指出:“勞動合同可以規定合同的生效時間。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當事人簽字之日即視為該勞動合同生效時間。”在大多數情況下,勞動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在同時的。本條所規定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就是指在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情況下,勞動合同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
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如果有一方沒有寫簽字時間,那么另一方寫明的簽字時間就是合同的生效時間。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有時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會不一致,這時則應按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確認。當事人對勞動合同的生效作出的其他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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