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一年女方提出離婚
結婚一年女方提出離婚
一、彩禮應該返還多少
雖然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符合條件時,已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在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用于購置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已經轉換為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以購置的發票或者根據舉證)
處理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時,就應當返還的范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系或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在處理方式上也應當靈活運用,特別是彩禮已轉換為夫妻共同生活的財產時,可將彩禮的返還與分割共同財產一并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的返還。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由雙方舉證通過訴訟處理)
二、彩禮返還有哪些限制性原則
對彩禮返還作出限制性規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外,同時還遵循了以下原則:
1、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在法律的適用上,有這樣一條規則,即“有法依法、沒法依政策、沒政策依習慣”。所以,在彩禮的認定、彩禮的范圍、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彩禮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應當遵循當地的風俗習慣。
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3、公平原則。在解決此類糾紛的過程中,應當用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來判斷是否公平。(靠舉證)
在彩禮的返還過程中也是有一定的原則需要當事人遵循的,此時返還彩禮并不一定就是全數返還,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適當減少彩禮返還的數額,具體內容還請各位從上文中進行了解。
對于舉證,必須要有簽字據和留存發票類的習慣。
結婚后一年女方提出離婚,彩禮錢一般不會退的,除非符合法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送她——
五顆“善心”:
真心;
信心;
恒心;
誠心;
愛心。
做到——
兩個“努力”:
努力讓自己更優秀;
努力讓家庭更幸福!
(圖片來源于網絡)
這里的彝族,訂婚時是雙方家族商定價格的,個人的錢不足,家族要支援。
婚后如果女方提出離婚,必須得雙方家族派出代表來協商,女方必須至少以高于彩禮價格10%以上賠償男方。
就拿我看見的3月1日相親的男女來說,價格是8萬多。如果女方提出離婚,可能會賠償男方10萬。如果女方生育有孩子,賠款酌情減少,但是必須賠償男方。
這種婚姻非常穩固。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結婚一年女方提出離婚“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