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使用侵權如何賠償
專利使用侵權如何賠償
專利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方式做了明確規定,分成了四個層次:第一層次,按照專利權人因為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確定。第二層次,若損失無法確定,則按照侵權人因為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第三層次,損失和利益均無法確定,則按照該專利的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第四層次,若損失、利益、使用費均難以確定,則根據專利類型、侵權行為性質和情節,賠償1萬到100萬元,這個1-100萬元也叫做法定賠償。在2009年專利法修改之前這個數額的上限為50萬元。
具體要看是哪方面侵權,例如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然而目前,據相關統計顯示,司法實踐中采用“實際損失”和“侵權獲利”方法確定賠償額的微乎其微,采用許可費合理倍數的也是很少,絕大多數專利侵權案件都是使用酌定賠償來確定賠償額的。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中的酌定賠償是指,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具體案件的因素并在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范圍酌情予以確定賠償額的制度。
當然,有損害就應該有救濟,雖然原告未能舉證實際損失、侵權獲利、不存在或是專利許可合同或是許可使用費不合理時,法官將運用自由裁量權對損害賠償額確定,法官在酌定賠償額案件中自由裁量的基礎是原告提供其損失的間接證據。
法院依法酌定賠償額時,需要依據案件的相關事實。法院在具體案件中通常會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被侵權專利的類型,發明和實用新型因比外觀設計有更高的技術含量,因此法院對發明和實用新型的損害賠償要高于外觀設計專利;
(2)涉案專利的創造性,專利權人開發專利的投入;
(3)被控侵權產品的市場價值;
(4)侵權人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涉及范圍、侵權情節、手段以及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
(5)權利人在進行侵權訴訟時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費、公證費、保全費、調查取證費、鑒定費、咨詢費等。
綜上,對于專利侵權案件,依據具體案件的相關事實,原告在提出訴訟主張請求法院酌定賠償時,結合法院通常考量的因素,需要盡可能提供索賠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一)尋求商業解決辦法
倘若企業自身產品果真侵犯別人的專利權,企業自身首先應該積極主動尋找商業解決辦法。專利訴訟是一件耗時耗力的事,專利訴訟的根本目的在于市場和利益的劃分。企業在收到訴訟威脅時,可以主動提供商業解決方案,購買專利或者要求許可。
(二)合法爭取應訴時間
倘若談判不成,作為被告,企業可以用以下法律程序為自己爭取更多的時間以準備應訴。
(1)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的提出將起到延長舉證時限和推遲開庭的作用,為被告贏得時間。
(2)如果是實用新型或外觀,可以提出專利無效請求。
(三)針對惡意訴訟,提起另案不正當競爭之訴
如果原告利用訴訟制造被訴侵權人的負面消息,影響被訴侵權人的重要客戶,或者原告明知專利權無效故意提起訴訟來為了達到自己的商業目的,被訴侵權人可以考慮另案起訴專利權人濫用權利、構成不正當競爭,不正當競爭之訴可以牽制專利權人過度炒作專利侵權訴訟的行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侵權抗辯方法
首先是限定專利的保護范圍。企業應當利用專利審查檔案、專利無效程序中專利權人作出的具體性描述,還有專利文本中的瑕疵來限制權利要求的范圍,防止專利權人的擴大解釋以及等同侵權的適用,從而為以下的抗辯做好準備。
抗辯中以不侵權抗辯為首要考慮方案。不侵權抗辯就是要尋找與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不同的或缺少的技術特征,并且闡述該技術特征的不同或缺失是被控侵權技術與專利權利要求實質性的區別,防范專利權人為了使專利權利要求涵蓋被控侵權技術而進行擴大性解釋或者要求適用等同侵權原則。
當不侵權抗辯不成立時,接下來考慮使用現有技術抗辯。現有技術抗辯最理想的是能找到一份現有技術覆蓋被控侵權技術所有的特征,如果無法找到,也可以嘗試遞交一份現有技術與公知常識的組合,甚至多份現有技術的組合,只是援引的現有技術越多,被法院接受的可能性就越低,向法院證明被控侵權技術與某一現有技術無實質性差異的難度就越大。
最后使用先用權抗辯,由于先用權效用有限,即使成立,被控侵權人日后實施其技術也被限制于原有范圍內。但是,先用權抗辯的證明難度低于現有技術抗辯,被控侵權人只需證明在申請日前已經制造或者使用,而無需證明這種制造或使用導致了技術的公開。在前兩種抗辯策略都可能不成立的情況下,為求自保,企業可以采取先用權抗辯。
專利權是專利人利用其發明創造的獨占權利,是知識產權的一種,專利侵權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了依法受保護的有效專利的違法行為。現實中專利侵權很常見,很多朋友出現被侵權后不知該如何處理,今天介紹一下遭到專利侵權怎么辦?侵權后要怎么維權?侵權的類型● 未經許可制造專利產品的行為;● 故意使用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銷售、許諾銷售未經許可的專利產品的行為;● 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進口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得的產品的行為;解決專利侵權時首先應當收集的證據? 專利權屬證據。證明專利權人享有專利權或者專利許可使用權。? 侵權存在證據。證明侵權人已經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提交被控侵權產品及其銷售發票、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特征對比材料等證據)? 賠償金額證據。證明其提出的賠償金額有事實依據。(如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的證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的證據等)取證的方法◆ 自行取證和委托律師調查取證◆ 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 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侵權解決方式 一、協商與和解專利權人和被控侵權人均可自行協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調解、斡旋下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 二、行政裁決或協調專利權人在侵權人侵權事實和證據充分確鑿的情況下,可向專利局等有關行政部門舉報,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后作出行政處罰。 三、向法院起訴在發現專利權被侵犯后,亦可徑自向侵權行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關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等。同時還可以向受理法院申請對侵權人的等額財產進行訴訟保全,保證經濟賠償能切實執行。可選擇起訴的法院 1、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由可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侵權行為地包括:(1)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2)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3)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4)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5)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2、(1)僅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可向制造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可向銷售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銷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機構,權利人起訴侵權產品制造者制造、銷售行為的,可向銷售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專利權屬糾紛案件,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專利權合同糾紛案件,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總之,專利侵權行為是嚴重的侵犯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侵權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侵權固然可惡,但是,我們也要通過合法、正當的手段進行維權。
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管理機關在處理侵權糾紛的時候,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但沒有明確規定怎樣計算損害賠償的金額。那么專利侵權時,怎樣計算損失賠償的金額?目前在司法實踐和司法解釋中有三種可參照的方法。專利侵權時,怎樣計算損失賠償的金額(1)以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而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作為賠償金額。這種方法一般在專利產品已擁有一個較穩定的市場,并且銷售量居于平穩或上升時使用。(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而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失賠償金額。這種方法一般在專利權人及其許可的受讓人尚未將專利產品投放市場的情況下使用。(3)以不低于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金額。這種方法一般在專利權人還沒有把專利產品投放市場,而侵權人從生產、銷售侵權產品中又無利可獲時使用。以上三種計算方法,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采取按原告的損失額、被告的盈利額和參照專利權人的技術轉讓費作當前有關專利侵權糾紛的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除以上三種方法外,當事人也可以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商定用其它計算方法計算損失賠償金額。
賠償額計算方法,專利法有明確規定: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通常說的法定賠償)。
專利侵權賠償數額的計算順序, 1、權利人的損失, 2、侵權人的收益, 3、專利許可費的合理倍數, 4、法定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專利法》五十三條規定: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1通過侵權人獲利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侵權人以侵權為業的,則按照銷售利潤計算。銷售利潤大于營業利潤,這樣的規定給被侵權人提供了計算的便利。2通過被侵權人受到損失計算,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3根據專利許可費的數倍計算,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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