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看守所需要帶的東西
去看守所需要帶的東西
1、犯罪嫌疑人被關押進看守所,在判決之前,一般只有辯護律師可以會見。 2、家屬可以送一些換洗衣服和零用錢。 法律規定: 一、《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二、《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對于入看守所的人犯,如果其需要的東西在實施羈押時就會告知親屬或本人攜帶入所,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另外再送東西的,而送東西也要進行嚴格的檢查,禁止不利于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帶入監室。一般只能是送些換季的衣物或生活日常用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三十條 人犯近親屬給人犯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六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時,看守干警必須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嚴防不利于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帶入監室。 收押人犯時應當進行訊問,填寫《收押人犯登記表》。 收押人犯必須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員執行。對女性人犯的人身檢查,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衣服不需要,那里面不許穿自己衣服,需要簡單的洗漱用品,再送500多塊錢,需要生活必須品里面有賣的,當然花不了的都是犒勞獄卒,他就少吃點苦。
可以準備點衣物別的不需要,一般上午就放人了,特出情況例外。
看守所關押的一般是嫌疑人,原則上不允許探視及收寄信件、物品,但可以請律師代為探望。
進看守所什么東西都不需要你自己準備。因為看守所里面早就為犯人準備了牙膏牙刷洗臉盆肥皂和被子等生活用品。但是,如果你想在看守所里面不受苦,生活的好點,你可以每月叫你的家屬給你定期存點錢和送一些衣服過來,這些都是法律允許的。
1、看守所是禁止送吃的東西進去,只有個別看守所專賣的東西。
2、如果方便可以送點錢進去,服刑人員可以在里面買個生日餐、營養餐的就可以了。
3、還可以送一些衣服、書籍。其它東西最好是先咨詢再送好為。
人犯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在經過有關部門的同意后,親人是可以給其送物品的。但是具體的時間,和所需要的證件要與看守人員核實,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人犯近親屬給人犯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同時,根據《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人犯近親屬送給或者寄給人犯的日用品和學習書刊,經檢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詳細登記,辦好手續后交給人犯;現金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人犯有正當用途時可以支付;對于不許收留的物品,當場或登記后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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