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可以繼承嗎
農村宅基地可以繼承嗎
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是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的,可以繼承的只是父母房屋的所有權,這一點,必須明確。所以,出嫁的女兒是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的。
長期以來,在人們的意識里,嫁出去的姑娘潑出去的水,閨女出嫁以后,就屬于外人了。其實,這是封建思想在作怪。不管是兒子還是女兒,在繼承父母遺產方面的權利是均等的。所以,出嫁女也是能夠繼承父母在農村房屋所有權,只不過在現實生活中還有一些具體的情況,要分別來對待。
娘家沒有兄弟姐妹的
有的出嫁女在家里是獨生子女,娘家沒有兄弟姐妹,像這種情況,父母在農村的房屋理所當然由女兒繼承,沒有到期的承包地的經營權也會由女兒接手經營。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父母房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變相由女兒繼承。
娘家有兄弟姐妹的
過去農村,一般的家庭都不止一個子女,像這種情況,父母的遺產就會由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作為父母的女兒,和兒子一樣享有繼承權。我國的繼承法當中具體的規定提到,如果繼承遺產的繼承人是處于法律上面所規定的同一個位置,那么遺產的分配是要平等分配的。兒子和女兒都屬于同一個位置的合法繼承人,所以對于父母的 房屋的繼承使用方面,女兒和兒子享有同樣的繼承權利。
如果出嫁女沒有盡到相關的贍養父母的義務而遺棄了父母,或者是有嚴重虐待父母的行為,就失去相應的繼承權
農村有很多不孝順現象,街坊鄰居提起來都會指著脊梁骨說,某某人的閨女是個生分崽子。也就是說,有的做女兒的在平日里,父母在世的時候沒有盡到贍養義務,或者是父母在世的時候,曾經虐待老人而被兄弟姐妹們譴責,相互間互不登門。等到父母去世后,又要繼承遺產。像這種情況,就失去了她的繼承權,是無權繼承父母在農村遺留的宅基地上的房屋的。
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樹欲靜而風不止,子欲養而親不待,我們作為子女的無論什么情況下,都應盡到贍養義務,這是做人最起碼的要求。只有對得起良心,在父母百年之后,才能夠心安理得地繼承父母留下的遺產。
一、農村宅基地能不能繼承的問題
農村土地實行的是集體所有權,宅基地農民只有使用權,在當前的法律框架下,使用權不是用益物權,不能作為財產繼承。
但是當前把房地分開的法律存在漏洞,就是雖然宅基地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子卻是農民的財產,繼承法規定農房可以繼承。
那么問題來了,宅基地不能繼承,農房可以繼承,這本身就是矛盾的,隨意在現實司法判定中,都是遵循房隨地走的原則,只要宅基地上有房子,子女就能夠曲線繼承宅基地。
農地圈看來,宅基地可以繼承,是土地管理法調整的方向。
二、宅基地繼承是不是要花錢的問題
目前我們并沒有出臺遺產稅,所以宅基地繼承,如果有些地方收費,也就是收個工本費,沒有多少錢。
這是一宗弟兄之間只講法律,不講親情的案例。看了情況介紹,認為法院判決是正確的,符合情理。
我認為,作為一個農村公民,雖有免費使用本村宅基地的權力,但因有一戶一宅的原則,一個人只有使用一份宅基地的權力。案情中,馬一為結婚,重新申請了一份宅基地。在被批準的同時,他同時也失去了享受原來宅基地的權力。
當馬一另立門戶之后,馬二仍然與父母生活在原來宅基地上。后來父母去世了,馬二又翻建了新房。這首先確定,這些房產不能完全看作是父母財產。假如所用錢款屬父母在世時遺留財產,嚴格的說,也應是馬二和父母的共同財產。如要分的話,三人各占三分之一。假如有證據證明,房子是馬二一人掙錢所建,那么還應視為馬二的個人財產。
如今借父母去世分割財產,馬一甚至提出老宅基地的使用權分割上。其原由也許來自房產的分割。因為有地隨房走的政策,只要馬一能爭得房子使用權,他就能爭取宅基地的使用權。
假如馬二能證明房子是他一人所建,那么馬一的請求就泡湯了。假如馬一能證明建房款屬父母遺款,他就會有點希望。但關鍵是,馬一己單獨擁有一份宅基地,就是他能證明這份老宅上的房子,是他父母遺產所建,這份老宅他也無權獨享呀!馬一、馬二共居一室,風俗上說不過去。唯一的辦法,將房子作價,將父母那三分之二,分一半給他。這就沒多少錢了。
親兄弟整到這么明算賬上,也真是夠可以的。
農村宅基地不能直接繼承。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所有權是集體的,使用權是房屋所有人的,也就是老王的。我們所說的宅基地繼承,實際上說的都是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就算繼承,也只是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房屋的人
1、子女
農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體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由子女依法繼承,不論子女戶口是否在本村內。在房屋存續期限內,房屋占有范圍內的宅基地可以繼續使用至房屋消滅時止。
原是農村居民,子女參加工作已為城鎮人口,在農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權應當交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房屋還存在的,其房屋是個人的私有財產,宅基地允許房屋繼承人使用。
2、親屬
孤寡老人在晚年的時候,他的近家門親屬,比如同輩兄弟們中的某個孩子,會以過繼,或者以頂門的方式來照顧老人的生活起居,那么老人去世后財產房子就由這個人來繼承了。
老人沒有近家門親屬,也可由比較遠一點的親戚,在老人晚年的時候,來照顧老人的生活起居。這個首先要征得老人愿意,也要經過村上同意后,才能搬到老人家里來與老人一起生活,老人去世后就由這個親戚,繼承老人留下的一切財產了。
老人沒有什么家門和親戚的,一直獨自生活,晚年由村上派人照顧的,去世后留下的房子會由村上收回,一般也就沒有什么值錢的財產,會被村上就那樣一直放在那里的。
3、家中僅有女兒且已出嫁
一種情況是:女兒出嫁,同時戶口也已經外遷。根據《物權法》有關規定及“地隨房走”原則,女兒可以繼承父母的房屋,繼承房屋后也就等于間接的擁有了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權,但這個使用權是有限的,原來的房屋不允許再進行翻建及新建,只能進行維修加固,等到將來有一天,父母的房子倒塌了,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之不存在了,將會被父母原來所在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另一種情況是:女兒出嫁,戶口并沒有外遷。那么女兒依然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將該宅基地確權在自己名下,也就可以再重新蓋房子或者將其轉讓給本村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村民。這里需要提醒的是,獨生子女并非父母財產的唯一繼承人,為了父母去世后,不因為財產問題發生糾紛,最好是父母可以立下遺囑。因為我國遺產的繼續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農村宅基地可以繼承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