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疫情不能上班有工資嗎
因為疫情不能上班,會不會有工資?這個問題不好一概而論,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分析。
首先是單位性質的不同,情況會不一樣。
如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即使是疫情期間沒有上班,不僅是工資而且連獎金等所有福利待遇,都是一分不少的。
而對于民營企業來說,就要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了。一些規模較大、效益較好的民營企業,也許會正常發放工資。而那些規模小且效益不好的民企,有可能只發基本工資,也有可能按地方最低工資標準發,還有可能就是不發。
其次是用工性質的不同,情況會不一樣。
如果屬于正式簽訂勞動合同的,只要沒解除合同,用工單位都應該發給工資。至于發多少,單位可以協商決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特別是一些小型民企如物管公司、快遞公司等,仍然有一些臨時用工未簽訂用工合同,如果在此期間沒有上班,那可能就不會發給工資了。
第三是分配方式的不同,情況會不一樣。
如有些企業實行的是計件工資制,如果沒有上班,就無法按勞取酬。最典型的如外賣小哥等。還有一些工廠對部分員工也是實行計件工資。
當然,目前處于特殊時期,最終能否拿到工資或者部分工資,關鍵取決于有權部門的相關管理政策規定和企業的薪酬制度,還有就是老板的態度。
人社部已經發文:
根據規定,疫情期間如果企業停工未超過一個工資周期的,工資正常發放。超過一個工資發放周期的,員工上班的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目前國家規定在疫情期間,按照國家規定的正常工資發放,任何個人或單位不得有任何理由不發工資!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您好,因為疫情期間不能上班,會不會有工資呢?疫情期間不能夠正常上班,那么實際上有沒有工資完全是取決于工作單位的態度來決定,這個是不受到任何法律法規的約束的。因為根據我們國家統一的法定節假日的時間是2月3號。所以說在2月2號之前那么都是按照法定節假日來計算,這段時間之內是可以拿到正常的工資待遇。
但是很多企業單位很多地區,我相信它的復工生產的時間沒有做到真正的2月3號,而是推遲了。所以說在2月3號以后能不能夠享受到自己的工資待遇呢,首先一方面取決于自己企業單位內部的決定。另外就是根據你們所在地區政府的一個相關規定來決定,因為有些地區政府他延遲到了2月10號才正式復工。
所以說有相關文件的支撐,我相信自己的工資待遇多少應該會得到一定的彌補。而且人社部門明確提出就是在這個疫情期間,不能夠正常參加復工和工作的。是可以優先享受自己的年休假,比方說你的年休假一年有10天時間,那么可以優先享受這個年休假,在享受年休假的過程中也是可以補全自己全額的工資待遇。
因為疫情不上班會有工資嗎,這個問題像我們老板是不會給的,我們是建筑業,其它行業也分幾種呢,下面說一下吧1,冒險復工,沒辦法了,不復工就是死,賭運氣。別說提供什么,良心的一天一個醫用,還挺多公司什么都沒提供,防護措施自己解決。
2,部分人復工,可以在家辦公的就在家辦公,不能的關鍵崗位輪崗復工,辦公區域擴間隔擴大也算避免疫情的辦法了。
3,全員在家辦公,可以辦公的的正常薪資,沒辦法在家辦公的優先年假,之后事假,這個是比較多公司3號到9號的做法,也會面臨部分人沒薪資的情況,尤其事假新員工。
4,全公司拿合同底薪放假的,符合當地最低薪資,主要保障你的社保醫保還在交,在家辦公或待命,這種我猜基本也放棄了員工會在家輸出的可能,相當于降薪,持續久了有重債務的很難熬。
5,部分裁員,部分降薪,這個最近的風向已經開始有了,如新潮傳媒,這是新聞出來的,周邊也有不少企業優先裁掉了部分“冗余人員”,可能員工不這么認為,也可能企業只是借了 這個由頭,但無論怎么樣,目前抗疫第二周,已經有類似的風向出來,這個趨勢應該會隨著疫情的持續時間越長,越多。
6,直接倒閉,目前疫情全國戒嚴不到一月,周邊比較多出現的是餐飲業,別看什么海底撈,西貝,這些都屬于抗得住還能吼兩嗓,多少個人餐飲,娛樂室,呻吟的機會都沒??偨Y以上要看自己的公司運營情況呢。
因為這次冠狀病毒不能上班的會有工資的。
人社部已經發文:
抗擊疫情期間確保社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根據規定,疫情期間如果企業停工未超過一個工資周期的,工資正常發放。超過一個工資發放周期的,員工上班的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如未工作,可以發生活費。人社部已經發文,抗擊疫情期間確保社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是有工資的。雖然現在假期延長了,很多企業無法復工,這個要看具體公司HR的安排,可以抽空問下。
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席卷了祖國的大江南北,各行各業都受到了非常嚴重的影響。因為疫情防控的需要,很多公司都不能如期復工,工作者也無法按時到崗,大家都不禁要問因為疫情的原因不能上班,還有工資可拿么?這個問題還是非常明確的,要分別看待。一是疫情期間的法定的春節假期及延長部分;二是各省市因疫情防控因素,要求企業延遲復工復業;三是由于疫情防控需要,員工本人無法到崗復工。
關于第一種情況,由于疫情爆發時正處于我國法定的2020年春節放假期間,特別是由于疫情防控需要,春節假期由原先的1月30日延長至2月2日,這個期間肯定是有工資可拿,屬于帶薪休假,有法可依,期間若是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應發放相關的加班費用,即按照正常節假日看待就行了。
第二種是為防控疫情,政府要求各企業單位延長復工的情況,這里就需要看各省市出臺的延遲復工的通知要求,通常會在各省市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官方網站出臺配套的政策解讀,各個地方可能會有所差異,大家可以及時關注。以南京市為例,根據《南京市人社局就貫徹落實各級有關通知要求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勞動用工工作的通知(寧人社〔2020〕11號)》,文件中企業用工作了規定。
對于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引導鼓勵相關企業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不低于現行最低工資標準的80%執行。
可見對于企業無法復工且員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也是有工資的,最低限度也要發放生活費,給予了企業一定的自主權。
第三種就是因疫情防控需要,勞動者本身無法提供勞動的情況下,這里工資又如何處理的,同樣還是要根據各省市地方政府出臺的政策文件,基本還是有工資可拿的,這里依然以南京市為例,相關文件就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對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要求延遲復工復業等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綜上可見,由于疫情原因不能上班的話,基本是有工資可拿的,主要區別就是是否能拿到平時的足額工資。各地政策可能會有所區別,但總體的指導思想應該是差不多的,大家可以及時關注所在地政府人社部門的網站或官方發布渠道,了解最新的信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