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結婚一定要領結婚證
我覺得是為了約束那些心懷不軌的人吧,比如說騙婚,我表哥(阿斌)就碰到了這樣的事
不管男女,到了三十還沒有對象,總會被各種催婚,阿斌也不例外,經人介紹,認識了小玲(化名),兩人相處得還不錯,加上雙方年齡都不小了,父母都希望盡快定下來,小玲第一次正式到阿斌家里,阿斌的父母給了6000紅包,按照當地習俗,最多只要給600,小玲的父母在特別滿意
第一次去女方家提親,阿玲父母提出要十五萬彩禮,對于剛剛建了房子的阿斌來說,一時之間拿不出這么多錢,幾番討論,以八萬彩禮告終,但是女方收了彩禮,卻并沒有立馬結婚的意思,轉眼又過了一年多,這期間,經常要阿斌給她家里買家具家電之類的,給小玲及她父母買衣服包包首飾更加不計其數,阿斌家里也非常著急,想著這樣拖下去也不是辦法,想要女方家給個答復,如果實在不愿意,退了彩禮也行,平時花的錢也沒打算要回來,女方或許不想退,就答應了辦酒席,也住到了阿斌家里,但是一直以各種理由不去領證
“結婚”之后,小玲不僅要掌管阿斌的收入,還要阿斌父母也把錢交給她保管,阿斌父母為了不讓她鬧,想著反正是一家人了,就把家里的經濟大權都交到了她手上,沒想到,不到一年,小玲帶著所有的錢走了,再也沒有回來過,后來才從側面了解到,她跟一個有錢的老頭在一起了
辛辛苦苦三十年,一下回到解放前,阿斌現在上班不敢請一天假,別人覺得辛苦不愿意做的活,他做,別人不愿意加班,他加,上通宵是經常的事,他拿命去掙錢的樣子,真的希望阿玲能看看,做人得講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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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結婚一定要領結婚證,僅僅是為了受法律保護嗎?
個人認為領結婚證首先是表示對對方的一種信任和愛慕。其次在感情方面,會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也有利于對家庭的維護,另外就是對雙方財產的分割與保護。防止騙婚維護難同胞的合法權益事件。
1、對感情和家庭的維護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過現如今有一些年輕人總為了一點小事就鬧到民政局,比如夫妻兩吵了一架、比如男方和某個美女聊了幾句再比如和對方父母拌了幾句嘴,以此種種全是些雞毛蒜皮的事。根本沒有必要拿家庭做賭注的離婚鬧劇。這種情況下有結婚證在手,離婚的雙方同意,有一方稍微一堅持、一服軟離婚也就沒那么容易可能這場鬧劇就會圓滿收場。當然也會存在一些因為重大事件離婚的,有結婚證約束也會有所收斂。依然犯錯的就不說了,但對那些徘徊在犯錯邊緣的人,比如準備出軌的,會害怕被對方抓住把柄而有所收斂,當然無所畏懼的就不說了,但肯定會有一部分人會對他們起到作用。還有哪些想要建立二家,娶兩個老婆生兩個娃的男人,有了結婚證和婚姻法的保護,相信他們不敢胡作非為。
2、對雙方財產的分割與保護,維護男同胞的合法權益,防止騙婚事件。
這個我們就先來聊聊,防止騙婚事件,維護難同胞的合法權益;眾所周知,當今這會男同胞娶個媳婦可謂相當不容易呀,彩禮少說十萬、再加三金,那下來就在十二三萬左右了、還要買車買房結一次婚少說的上百萬。好不容易把媳婦娶到家了,這媳婦是婚騙子,沒多久跑的無影無蹤,你說冤不冤?有了結婚證和婚姻法的保護,婚騙子她也撈不著什么好處,就會越來越少,或者沒了。其次我們來談一談,對雙方財產的分割與保護,如果夫妻終究過不下去,走到了婚姻的盡頭。有了結婚證和婚姻法的保護,婚前財產和婚后共有財產,都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作出合理分配和分割,還有就是孩子的撫養權,也會有法院來判給相對來說、在經濟條件上等各方面占取一定優勢的一方。
3、為了更容易理解,下面我們來講個小故事
這是我身邊的真實故事,這個男孩和女孩結婚的時候就只辦了酒席,因為一些原因沒領結婚證,具體什么原因就不細說了。婚后二人感情一直很好,基本都是男孩走到那,女孩就跟到哪一天到黑都是甜甜蜜蜜、如膠似漆。就這么過了幾年,有一次女孩被人欺負了,男孩當時知道后氣壞了,在女孩的鼓動下,拿了一支匕首就去找那些人。后面的大家大概也能猜到一些,男孩打傷了那些人,但還是保留了一些理智沒用帶過去的匕首。后面受傷的那些人報案了,男孩也被警察抓走了。但由于那些人都是一些輕傷。男孩被判了一年多,就在男孩入獄的這些日子女孩回到了娘家,之后就在也沒回來。當然男孩出獄后也去找過女孩,可是女孩和他的父母都避而不見。聊到這里大家在想想如果他們當時領了結婚證又是怎樣?有沒有可能不會斷的這么利索?會不會男方堅持堅持不同意離婚,還有挽回的余地,雖然女孩并不值得珍惜,但是在農村十幾萬的彩禮,那是父母一生的心血。為了女孩男孩有了案底,父母的心血也隨之會為泡影!說到這里我的回答就結束了,希望對看我回答的你有所幫助!
沒有結婚證,住在一起叫非法同居。
有了結婚證,住在一起叫合法夫妻。
沒有結婚證,和另一個人在一起叫劈腿。
有了結婚證,和另一個人在一起叫出軌。
沒有結婚證,下一次就是結婚。
有了結婚證,下一次就是重婚。
說點正經的,你以為結婚證是什么?是愛情的美好歸宿嗎?
不是,是現實生活最后的遮羞布,是最后的法律和道德的底線,是契約關系。
結婚證是婚姻關系的法律保障,是對一個人情感生活的約束。所以正當合法的婚姻必須要領結婚證,這是對雙方權益的保護。
首先是共同財產制度。我國婚姻法默認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制,也就是,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從領取結婚證的那天開始,你掙的錢就有他的一半,相對應的,她掙的錢也有你的一半。
其次是婚生子的默認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的子女均默認屬于婚生子。
再次是,家事的相互代理權。通俗點講,另一半有權在醫院里,決定是要救你還是拔管。另一半生病了,你不能不管。必須履行法定的夫妻之間相互照顧的義務,嚴重的可能構成遺棄罪。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但回答起來卻不是那么容易。
先說一下,什么是結婚?
中國是禮儀大邦,但是人們認為比較重要的事情,都弄得特別有儀式感。
結婚就是這樣。
在古代,青年男女想要成為夫妻并共渡余生,必須要經歷納采、向名、納吉、納征、請期及親迎。
納采相當于今天的上門提親;向名,也就是問女方的生辰八字;納吉相當于今天的定婚;而男方將約定好的聘禮交給女方,也就是過大禮,被稱為納征;接下來雙方就該商量什么時候結婚了,也就是請期;至于親迎就相當于今天的婚禮。
今天我們把結了婚、組成家庭的行為又稱為婚姻。
可在古代,婚姻指的卻是夫妻雙方的父母結為兒女親家:“婿之父為姻,婦之父為婚;婦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謂為婚姻。”
從這里可以看出來,古人認為結婚不單單兩口子自己的事,而是關系到兩個家庭。
所以,結婚領證,也可以說是一種契約,一種雙方都承認的法律文書。
不過,結婚領證也不僅僅是為了受法律保護,因為這也是雙方承諾的,對愛的守護,對愛的證明。
愛是什么?愛是你我用心交織著生活。
愛是什么?愛是你我患難之中不變的承諾。
然而,在現實社會中,有些人將結婚證當成了一種道德綁架,比如向對方隱瞞性取向的形婚,比如隱瞞自己身體問題卻不積極面對而讓對方獨守空房的“騙”婚……
由于工作原因,我常能接觸到一些女士的咨詢,她們總是告訴我很愛自己的丈夫,但他們的丈夫卻因各種原因不能同房,也不就醫,結果過了很多年也沒有正常的夫妻生活,這讓她們很是痛苦。
當問及他們丈夫為何不去就診時,一般都說:他認為自己生理沒有問題,只是心理有點小毛病,不需要治療。
其實,這不但是逃避了,甚至有可能是一種極其自私的行為。
大家都知道,女人需要愛情雨露的滋潤,然而某些男人就因為結了婚、領了證,所以他的妻子如果提出離婚就是二婚了,也不好再找人家。
但這已經不是過去的時代了,有了結婚證也不可能做到“銅雀春深鎖小喬”。
確實,法院對于女方因男方患有包括小弟弟起不來,起來也不堅挺、不持久,也就是大家常說的“羊尾”等能夠治愈的疾病,一般初次提出離婚時不會予以支持。
但對于雙方感情卻以破裂,無法挽回的情況,法院也只能判決離婚。
所以,這時結婚證只能做為一段已經逝去感情的見證而已。
為什么結婚一定要領結婚證,僅是為了受到法律保護嗎?
我的回答是:恩!答對一半。
男女之間未領結婚證,他們的權利在很多方面不受法律保護。如夫妻共同財產、同居、出外住宿、經濟活動等等。
我國《婚姻法》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希望這些問題能夠幫助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我國刑法追究體制仍然承認“事實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中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這就是我對:為什么結婚一定要領結婚證,僅是為了受到法律保護嗎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