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殘疾人可以結婚嗎
為什么不能了,為什么不能了。婚姻面前人人平等
殘疾人是可以結婚的,我們國家沒有任何的明文規定殘疾人不可以結婚,殘疾人一樣有戀愛婚育的自由!
《婚姻法》倒是有規定患艾滋病、梅毒、麻風病具有傳染性,或患嚴重遺傳疾病,或患精神病不能結婚的條款,我想其本意是為了祖國的未來健康,祖國的花朵燦爛,減輕整個社會的壓力。其實這完全可以通過服用長效避孕藥或實施節育來達到目的,完全沒有必要限制智力殘疾人結婚來完成。
監護人及父母肯定是無罪的,甚至連罪惡感都不應該有。看法倒是認為,為人父母面對智力殘疾兒女本來就有一種愧疚的感覺,如果再不能幫助他們組成家庭,那才是有罪的,至少是有錯的。
一般來說只要你不是先天的殘疾,一般都不會遺傳的,即使有一些先天性的疾病,也并不見得就會遺傳給下一代!
首先得確定是因哪個精神疾病引起精神殘疾的,再就是其病情人輕重級別了。
不過法津上是沒有明確規定不能領結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 非雙方自愿的;
(三) 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 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婚
還有請不要帶有色眼鏡去看待他們。在這社會上人人平等。多點關愛、世界都溫暖了。
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這要求男女雙方應具備對結婚的判斷能力和意思表達能力。即一是當事人能自主地、正確地判斷婚姻的法律性質和結婚登記的法律意義;二是能夠將與對方結婚的意思正確地表達出來。但同時《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這里就包含了“有關精神病”。對于完全喪失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的重型精神病人,不能結婚;如果當事人基本上能夠判斷結婚的法律意義并能正確表達意愿,可以結婚。
你好,從法律上看可以結婚。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消極條件包括:
1、禁止重婚。以重婚作為結婚的禁止條件是近現代各國親屬立法的通例,被認為是文明社會的標志之一。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被確立為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如果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表述方法,也可以認為是結婚的必備條件。我國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重婚的”婚姻關系無效。
2、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我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3、禁止結婚的疾病。法律禁止特定疾病的患者結婚,是保護結婚當事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需要,也是許多國家立法的通例。我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類:(1)患性病未治愈的;(2)重癥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癥和其他精神病發病期間);(3)先天癡呆癥(包括重癥智力低下者);(4)非常嚴重的遺傳性疾病。
符合上述條件的,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