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與公司簽訂商標代持協議是否合法?
我國民法上有一個原則:法無禁止即為許可。其含義為只要相關法律法規中無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公民或者法人就可以自行為一定行為。
自然人與公司簽訂商標代持協議,縱觀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均沒有規定禁止公司為自然人代持商標,也就是說,自然人由公司代持商標不違法,不違法就是可行的,受法律 保護的。
由此可見,代持商標協議受法律保護。
李老師以朋友的公司代持商標,并簽訂了代持協議,約定此商標的實際擁有人是李老師,事實清楚。李老師有權要求朋友公司返還其代持的商標。
李老師以朋友公司名義注冊商標,經行政機關審核許可后,朋友公司的法人不是李老師,法律只認可行政許可注冊登記的公司法人。這個注冊商標經行政機關許可才起法律效力的。
李老師私人跟注冊公司朋友簽代持協議,這個行政許可法不認可的,要更改注冊公司法人必須去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變更手續才起法律效力。
注冊商品適用行政法。李老師私人跟注冊公司朋友簽的代持協議適用民法。這兩個完全不同性質。行政機關只承認經法律法規注冊的公司法人,要變更公司法人必須去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許可變更登記才認可公司法人為李老師。
李老師可以跟簽協議朋友協商解決問題,朋友同意去行政機關辦理商標行政許可公司法人變更手續。朋友不同意,李老師可以去法院起訴用民法通則解決與朋友的糾紛。這個用行政訴訟法進行上訴是要敗訴的,你告行政機關審核不嚴格,行政機關還會認為你利用投機詐騙商標,處罰你不輕了。用民法解決糾紛獲得賠償后自己去行政機關商標行政許可登記。
用朋友公司注冊是有風險的,因為行政許可公司法人是必須行政許可登記的。因各種原因更改要進行行政許可變更登記,你的朋友不同意就很麻煩,用民法去法院打官司,打了官司才重新登記更改。
我的回答跟前面那位同志不一樣。這只是我個人看法,我沒做商標注冊登記工作,不是很內行。但我知道行政許可一經注冊就起法律效力的,公司法人必須行政許可登記,要更改也要辦理行政許可變更登記手續才起法律效力,法律上只認可登記注冊的公司法人,行政許可機關負責許可登記、行政監管。你這種行為屬于詐騙偽造行為,一旦起訴要被行政登記機關處罰的,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你這種利用他人公司注冊商標行為一經登記機關查明,處罰跑不脫,不正當競爭還會追究刑事責任。有可能你以后不能在注冊自己公司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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