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之間對賭協議合法嗎
個人之間對賭協議合法嗎?今天小編整理了一些資料,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對賭協議,最初被翻譯為“對賭協議”,或因符合國有文化很形象,一直沿用至今。但其直譯意思是“估值調整機制”卻更能體現其本質含義,所以我們日常聽到的對賭協議,所涉及問題其實和賭博無關。
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通過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可以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在國外投行對國內企業的投資中,對賭協議已經應用。對賭協議就是收購方(包括投資方)與出讓方(包括融資方)在達成并購(或者融資)協議時,對于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對賭協議是投資協議的核心組成部分,是投資方衡量企業價值的計算方式和確保機制。對賭協議產生的根源在于企業未來盈利能力的不確定性,目的是為了盡可能地實現投資交易的合理和公平。
它既是投資方利益的保護傘,又對融資方起著一定的激勵作用。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是一種財務工具,是對企業估值的調整,是帶有附加條件的價值評估方式。通過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可以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對賭協議在我國資本市場還沒有成為一種制度設置,也沒有被經常采用。但在國際企業對國內企業的投資中,對賭協議已經被廣泛采納。
1、明確對賭對象的選擇
(1)在約定對賭協議條款時,投資方應選擇目標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作為對賭對象,以避免因違反法律法規而被認定無效的風險;
(2)當必須選擇融資對象為對賭對象時,該對賭條款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杜絕損害其他股東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3)目標公司管理層,也可選擇為不錯的對賭對象。既可規避相關法律風險,其股權激勵約定又能最大程度調動目標公司管理層的積極性,從而促進目標公司經營管理水平和業績水平的全面提高,實現對賭雙贏的局面。
2、不建議和國資股權對賭
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資股權的轉讓需報國資委批準,需要經過一系列的資產評估,手續繁雜,因此不提倡。
3、關于對賭回購條款的設置
為了日后該條款的可執行性,建議投資者在投資前就該回購條款作出相關安排:與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大股東簽署附生效條件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與公司簽署附生效條件的收購協議,并且其他股東應書面聲明放棄優先認購權,對上述事項做好相關的公證工作。
4、對賭邊界的約定
pe對目標公司進行投資后,往往會派自己的線眼到目標公司去,要保證彼此利益最大化,邊界的約定需考慮以下兩點:
(1)pe是否需委派董事或者高管對目標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監管;
(2)在股權轉債權的情形下,不建議pe委派其他人員對目標公司經營管理進行管控或干預。
5、設定對賭終止的條款
簽署對賭協議時,設置合理的對賭終止條款對投融資雙方很有必要。即約定一旦滿足特定事項發生、合作主體一方出現特定行為時,對賭協議自動終止,或者直接設定對賭協議有效期。
6、建議優先選擇仲裁作為爭議解決方式
仲裁一般以處理復雜的經濟案件居多,經驗豐富。其次仲裁是一裁終局,耗費時間較短、成本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