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不履行怎么辦
小編了解到很多這樣的情況:被征收人簽字之后,拆遷方將協議原件全部帶走,并且等被征收人房屋被拆除,搬離之后,遲遲不發放相應的補償款,安置房也多年沒有著落。
那么面對在協議簽訂后拆遷方的“賴賬”行為,被征收人該如何維權,才能拿到屬于自己的補償和房屋呢?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從以上法條可以看出,如果拆遷方不履行補償協議時,被拆遷人可直接拿著協議原件通過法律途徑起訴對方,要求其履行協議相關內容或是支付違約金來賠償相應的損失。
如果與拆遷方簽訂了補償協議,但是因拆遷方的種種借口將協議原件全部帶走,而自己手中只有一份復印件,甚至有的被征收人手中連復印件都沒有,這種情況想要通過起訴要求履行協議就非常困難了。因為絕大多數情況下這都是拆遷方的套路或是一種手段,如果被拆遷人只拿復印件或者連復印件都沒有就去法律起訴,那么法院基本是不受理的,即便是法律受理了,也有可能會因證據的證明力較弱,導致法院不予采信。
拆遷方拿走補償協議,會不會在上面隨便寫補償數額,補償期限以及安置房的面積等相關重要性內容,被征收人是無從得知的,所以在簽訂補償協議之時被拆遷人一定要想明白,要想拿到合理的補償,手里必須要有原件,在自己無能為力的情況下,可以咨詢律師及時介入到案件中,從而要求其履行協議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