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我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我合法嗎
我們都知道,勞動關系是公司和勞動者雙向選擇的,誰也不能強迫誰。因此法律規定了辭職自由,但是沒有規定公司辭退自由,因為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屬于弱勢地位,所以才在辭退勞動者上做了限制性的規定。很多公司想方設法找理由辭退員工,那么它一定會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以為這樣就可以隨時辭退,不用支付補償金,大錯特錯。
一、“不能勝任工作”的認定
由于很多用人單位濫用“不能勝任工作”,以此為由辭退員工,因此我們很有必要先了解法律對于“不能勝任工作”如何認定?
首先,不能勝任工作的原因可能是個人原因,還有可能是公司的原因。如果是公司的原因,包括任務重、時間緊迫根本不可能完成一項工作,用人單位因為一次考核不過關就認定不能勝任工作的,很顯然是不合法的。如果是個人原因造成的,比如個人能力確實不足的,學歷比較低、學習能力差、不能適應當前崗位等等,那么公司需要與員工商量調崗,而不是直接以此為由辭退。
其次,很多公司都是有考評標準的,對于不能勝任工作其實也是可以在考評中體現的,在考評前要制定合理的績效考評標準,如果事前沒有公布考評的標準的,公司就靠著一張嘴說,某某員工因不符合考核要求,予以辭退,很顯然也是違法的。
最后,對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時候,需要客觀公正的考核程序,對于勞動者的各方面的情形進行考核,對照事先公布的考核標準,得出該勞動者的考核結果,并且及時的告知勞動者。不能是勞動者做著工作,突然告知被辭退了,原因是上上個月考核不達標。
二、“不能勝任工作”不能直接辭退
在經過嚴格的考核程序后,結果告知勞動者,應當與勞動者進行協商調崗或者培訓的事宜。因為我們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條款一定是規定了崗位的。現在調整崗位那么屬于重新修正合同的內容,也需要雙方的協商一致。如果沒有經過雙方的協商,公司私自調崗的,也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的。調崗之后,如果員工依舊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話,那么公司應該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本人,又或者是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才能解除勞動合同。不是隨時解除,一定要注意,如果說公司直接未經三十天前告知員工,直接辭退也不支付一個月的額外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免予通知補償)。
總結:公司濫用“不能勝任工作”的理由辭退勞動者,屬于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選擇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對于“不能勝任工作”需要經過嚴格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很少有法院支持公司的主張,認定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作為公司辭退員工的理由,就是為了防止公司濫用“不能勝任工作”的理由開除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