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被法院駁回怎么辦
案子被法院駁回怎么辦
我的律師也這樣
您好,您應該看看法院是因為什么駁回了起訴,是因為管轄法院還是因為被告主體資格?
不存在因起訴書無法送達而駁回起訴的情況。法院的送達方式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電子送達(裁定書,判決書調解書除外),郵寄送達,公告送達。其中公告送達是兜底送達方式,所謂兜底送達就是在前述的送達方式都無法送到時,才用粘貼公告或是通過刊登在報紙上的方式送達給被告。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所以不存在起訴書無法送達而駁回起訴的說法
再到法院去以法院判錯告起來,讓法院自己判起自己來
我覺得還是老老實實先履行判決,或者接受結果。不要因為申訴而導致失信,損失更大。
如果確定有不公平,那就努力尋找新證據。相同的事實和證據,指望不同的機關有不同角度的理解和判斷,幾乎不可能。一是司法判斷的自由裁量空間越來越小,人為左右的可能約來越低。二是同一事實和理由,三級機關都同時誤判或者枉法的可能性比較低。如果有人一定要說楊乃武案兩百多名官員串通作弊的例子,那也是只重口供的司法體制的極端案例,不足以完全抹殺當代司法制度的進步。
三是改判或者再審具有法定要求和條件,沒有新證據的發現,改判本身就是違法。注意看聶樹斌,佘祥林等冤案,無一不是出現新的、核心證據而發動再審。
同時,也奉勸當事人,法律不可能完全復原事實本來面目,只能是根據證據重構法律事實。有些所謂冤情,也是因為當事人自己主觀失誤、誤判,或者風險意識過低導致。有時甚至是當事人的認識錯誤,頑固堅持自己的習慣判斷,堅決不認同任何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判斷,出現極端的偏執情況。其結果是害人累己,在一條死胡同折磨自己,折磨家人。
最后,祝你好運,也祝天下無訟,人間無冤!
不能了。法律規定,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 法條鏈接:最高法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 (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
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可以再提交訴狀,理由如下:1、裁定是對起訴狀內容是否符合法定起訴條件做出判斷的法律文書,是訴訟程序上的審查,其無實體審查內容,而原告訴訟請求涉及實體法,必須經程序和實體雙重審查后方可做業結論。2、重新起訴如果條件勻符合的情況下,將裁定書中錯誤駁回訴訟請求的理由附起訴狀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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