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遺失物的報酬請求權
返還遺失物的報酬請求權
可以索要。
1、我國民法通則第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2、拾得人有歸還遺失物的義務。但是也有費用請求權,即請求失主償還支出的費用;還有意定的報酬請求權。如果失主不償還費用的,那拾得人是可以留置遺失物的。
3、當然,如果拾得人拒不歸還遺失物,那首先就是違反了民法通則、物權法,失主可以要求拾得人返還遺失物。如果遺失物,價值巨大的,拾得人可能還涉嫌侵占罪。
《物權法》關于遺失物制度的相關規定: 1、拾得人的權利 ①拾得人必要費用的請求權。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②有權請求權利人支付承諾的報酬,但沒有報酬請求權。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2、拾得人的義務 ①拾得人將拾得物返還權利人的義務。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②拾得人妥善保管的義務。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物權法》并未有明確的拾得遺失物報酬請求權的規定。
《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管理人與服務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依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二條對這里的“必要費用”做出了明確的解釋,即“包括在管理或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要求拾得人必須履行的義務。第一百零九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一百一十一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假定甲丟失了手表,他去報案手表丟失,以后的事交由公安去處理,甲希望有人拾到手表后會交給公安,然后公安會通知甲去領回手表。
又假定乙拾到手表,但他不交給公安,他已經犯了「拾遺不報」罪。而乙私下將手表$2000賣給丙,乙在沒有辦法證明他是手表的原物主下(沒有原發票),手表可能當是賊贓論,乙可能也犯了偷竊罪,就算丙不知道手表的來歷,丙也可能犯了接受賊贓罪。
同樣道理,乙是嫌疑犯了偷竊罪,又或犯了「拾遺不報」罪,丙是嫌疑犯了接賊贓罪。既然丙是與乙直接交易,丙沒有責任向甲交代,因為丙沒有拾到甲的手表而不還給甲,何況丙也不知道究竟甲是不是手表的原物主。如果甲知道乙賣了手表給丙,在正常情形下,乙是不會退錢給甲,因為錢是乙從丙手中拿來,在這個情形之下,甲應該再去公安局再報案,讓公安依法辦理。
最完美的結局可能是甲經由法院判決領回手表,丙取回買手表的$2000,不過乙和丙都可能犯了官非而受到處分。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返還遺失物的報酬請求權“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