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不予返還的條件
什么才是彩禮呢?對于這么重要的問題,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
全國各地的婚姻習俗差異很大。訂婚時一般是男方給女方及其父母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實物財產。給付這些財物時,有時是包括各項在內的土豪式“大包干”;有時則是有明確分項的,如彩禮多少錢、衣服款多少錢、金銀首飾款多少錢、上轎禮多少錢、下轎禮多少錢、改口費,等等。
先看看以下這2個情形:
1、結婚前,男方轉賬88888元款項給女方。
2、結婚前,男方給女方買了鉆石戒指、金條。
這2個情形可以說是最普通常見的情形了,如果在結婚前,男方給了女方及其家人大額的錢財和貴重首飾,一般是可以認定為彩禮的,彩禮的認定,可以根據地方上的風俗、是否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時間等標準,但是比較特殊的數字,比如男方給女方發的紅包:520、1314等,這些錢款很難認定為彩禮的。
把彩禮給過了,男女雙方是不是就能一定領結婚證呢?其實并不一定,法院每年都會審理很多的彩禮返還案件,即使給過了彩禮,但是后期還會因為各種糾紛與矛盾,導致雙方沒有領取結婚證,最終領取了結婚證,也可能很快會離婚,這就是俗稱的“閃離”。
遇到這種情況,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呢?
婚姻法解釋(二)里只列舉了三種男方可以請求女方返還彩禮的情形: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值得注意的是:
1、第1種情況比較好理解,男女雙方沒有領結婚證,給彩禮的目的沒有達到,女方在拿著彩禮不退還,也不好意思啊!其實更多的情況是,男女雙方雖然沒有領取結婚證,但是曾共同生活一段時間,男方也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但可能會打折。
2、第二種情況出現的比較少,雖然男女雙方領取了結婚證,但是男女并未在一起生活,現在男女離婚了,男方也是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
實際生活中,出現的情況是,男女雙方領了結婚證,但是住在一起后,發現雙方的性格習慣、生活習慣嚴重不和,感情迅速降溫,甚至因為早上刷牙從哪頭擠牙膏而大打出手,沒過多久,雙方就離婚了。
那彩禮還能不能退還呢?
江蘇省高院《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第8條規定: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離婚時當事人主張返還彩禮的,可以根據離婚的過錯、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的數額等酌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數額。
所以,男方也是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
3、對于第三種情況,比較難理解的是“生活困難”,什么是生活困難呢?
所謂的“生活困難”不是指男方給付彩禮前后生活相差懸殊的情況, 而是指男方給付彩禮后靠自己的能力已經無法維持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或者可以理解為:男方給女方彩禮后自己變成了“乞丐”,無法維持基本的物質生活了才可以。當然,這一點需要男方提供證據證明才可以的,并不是男方口頭上說說的。
彩禮重要嗎?當然重要,通過彩禮能夠看出男方及男方家的誠意,并且能夠給年輕的夫妻打造一個物質基礎,但是,如果為了攀比,為了虛榮,只看彩禮的數額大小,那就失去了彩禮本身的意義,反而會給婚姻埋下了一個隱患!
婚姻是以愛情為基礎的,倘若為了彩禮而結婚,那毫無疑問,那樣的婚姻是不幸福的!希望能夠理性看待彩禮,真性對待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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