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行政調解處理的情形
不適用行政調解處理的情形
行政案件的調解分為法官在開庭前的調解,開庭中的調解,根據你的描述,你應該說的是法官在開庭過程當中的調解,行政訴訟一審普通程序是不能超過6個月的,超過6個月是違法的。
在6個月內法官如果調解不成功的話,法官會根據查清的事實和相關的法律規定依法作出判決。
行政復議調解是有范圍的,不是所有的行政行為都可以調解的,一般1、不服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2、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行政補償糾紛。這兩種情況才可以調解。 行政案件民事部分才可以調解。行政決定是不可以調解的。一般行政案件為實現案結事了大都是協調解決的。 綜上,可以調解的實質上民事部分。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治安調解:
(一)雇兇傷害他人的;
(二)結伙斗毆的;
(三)尋釁滋事的;
(四)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調解的。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行政訴訟法中哪些適用調解
1、行政賠償訴訟可以調解。行政賠償訴訟是在主要法律問題已經解決,行政侵權行為的違法性業已確認的情況下進行的。行政機關對具體賠償數額問題可以與原告協商,如果原告同意行政機關少賠,則雙方可以以調解的方式解決其賠償糾紛;
2、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調解。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是行政訴訟的一種特殊形式,其中附帶的民事訴訟,與普通民事訴訟無異,因此可以調解。文中提到的案件顯然不屬于上述兩種例外情況,所以當地法院對此案以庭外調解的方式結案,顯然是錯誤的。
二、行政調解應該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原則。行政調解必須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要受到法的理念與精神的支配,公平、公正地化解糾紛,有效地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自愿原則。其內容包括:一是當事人申請調解自愿;二是當事人是否達成協議以及達成何種協議自愿;三是行政機關在行政調解程序中不能介入任何強權的因素,必須完全尊重當事人的意識自治,為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提供最大限度的便利。
3、效益原則。設立行政調解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其解決糾紛具有高效益的優點。因此,在行政調解中,必須避免調而不解等“和稀泥”現象的產生。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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