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侵害商標權的商品的銷售者
如何確定侵害商標權的商品的銷售者
商標法六十四條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屬于商品流通環節中的一種商標侵權行為。通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除靠生產者自行銷售外,往往還要通過其他人的銷售活動才能到達消費者手中。像這樣的銷售者,與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生產者一樣,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對這種銷售也應認定是一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同樣要按商標侵權行為處理,讓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生產者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銷售者則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所以新《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毀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毀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http://IPRdaily.cn)作者:廖明超 廣東華埠律師事務所原標題:銷售者的合法來源抗辯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合法來源抗辯一定程度上就是銷售者的免責抗辯。立法者設立合法來源抗辯的本意是保護善意第三人。民法中,保護善意第三人就是保護該第三人在不知真實權利狀態下對權利外觀的合理信賴,目的是保護交易安全、鼓勵交易,平衡善意第三人和權利人的利益。面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指控,侵權產品的銷售者經常使用合法來源抗辯。合法來源抗辯使用頻率高的原因有:合法來源證據容易收集;合法來源抗辯不需要進行近似、技術比對,操作簡單;合法來源成立后不用承擔賠償責任等。一、合法來源抗辯的價值基礎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合法來源抗辯一定程度上就是銷售者的免責抗辯。立法者設立合法來源抗辯的本意是保護善意第三人。民法中,保護善意第三人就是保護該第三人在不知真實權利狀態下對權利外觀的合理信賴,目的是保護交易安全、鼓勵交易,平衡善意第三人和權利人的利益。二、合法來源抗辯之司法實踐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法律法規都規定了合法來源抗辯的內容,具體法條分別為著作權法第53條;商標法第64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79條;專利法第7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5條。司法實踐中,由銷售者就合法來源承擔舉證責任。銷售者舉證證明自己產品具有合法來源后,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銷售者銷售三無產品或者侵犯知名作品著作權、知名商標權的產品,即使具有合法來源,一般也承擔賠償責任。(1)銷售三無產品,合法來源抗辯無法成立;銷售三無產品,違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銷售者不得購進或者銷售無廠名、廠址等來源不明的商品和《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于不能銷售三無產品這種一般公眾的注意義務,銷售者都沒有盡到,主觀上具有重大過失。之所以出現三無產品,原因在于三無產品制造者故意侵權,為了逃避責任而故意隱藏自身名稱,因此三無產品具有極大的侵權風險。與正品相比,三無產品進價低、利潤高。銷售方為了牟利置風險于不顧大肆采購銷售,導致三無產品泛濫,市場秩序混亂。(2)銷售侵犯知名作品著作權、知名商標權的產品,主觀上有過錯。涉案產品具有合法來源,一般推定銷售者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涉案產品侵權。如果銷售侵犯知名作品著作權、知名商標權的產品,則不推定銷售者主觀上“不知道”,銷售者需要對其盡到注意審查義務進行舉證。看到涉及知名作品產品、名牌產品時,一般公眾都會下意識的質疑是否侵權,如果銷售者對此沒有審查,則具有重大過失。知名作品的版權所有人隨處可查,傍名牌的產品識別容易,只要銷售者盡到一定審查、注意義務,就可以避免采購到侵權產品。為防范侵權風險,銷售者在采購涉及知名作品產品、名牌產品時應主動向上游供貨商索取權利證明材料。三、電商時代合法來源抗辯的適用電商興起之后,很多銷售者通過電商平臺采購商品。一旦銷售了侵權產品被訴后,銷售者會提交網上采購證據。網上采購證據一般包括交易快照網頁,交易詳情網頁,物流詳情網頁等證據。這些證據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低,原因在于銷售者無法證明其采購的商品與銷售的涉案商品對應。網上采購在前,權利人購買保全在后,銷售者采購時沒有公證并封存采購商品,這種對應關系的證明難度大。正是因為對應關系的證明難度大,所以權利人購買保全一般采取公證的方式并封存購買商品。與其事后處理不如事前防范,作為銷售者應注意防范侵權風險,一方面規范自己的進貨行為,另一方面拒絕購進三無產品。做好了防范,即使被訴侵權,也可以合法來源抗辯免除賠償責任。只有養成知識產權意識,自覺保護知識產權,才能激發創新活力,這也是設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本意。來源:IPRdaily中文網(http://IPRdaily.cn)作者:廖明超 廣東華埠律師事務所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專利、商標和著作權司法解釋的規定,原告起訴他人侵犯其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的,如果同時起訴制造商和銷售者,在符合級別管轄及最高法院指定集中管轄的前提下,制造商和銷售者的住所地及其行為地法院均有管轄權,如果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的住所地或其行為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但在產品專利侵權訴訟中,原告僅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起訴訟而未起訴銷售者,且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只有在銷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制造者制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才有管轄權。應當說,司法解釋的規定是相對明確的,對確定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對于如何確定以銷售者為共同被告的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的管轄法院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值得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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