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哪些
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哪些
法律援助形式是指通過什么樣的方式來實施法律援助。根據司法部的有關規定,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①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 ②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 ③民事、行政訴訟代理。 ④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 ⑤公證證明。 ⑥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上述六種形式可以分類為: ①訴訟援助。 ②律師非訴訟援助。 ③公證援助。 ④基層法律工作者的簡易法律援助。 ⑤其他法律工作者的志愿援助。 訴訟法律援助又可分為: (1)刑事訴訟援助。 (2)民事訴訟援助。 (3)行政訴訟援助。 非訴訟法律援助又可以分為: (1)法律咨詢。 (2)代書。 (3)非訴訟調解、提供法律性指導意見等簡易法律援助。 (4)公證證明法律行為、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及合法性。
工會法律援助的范圍,包括五大范圍。
根據《工會法律援助辦法》第八條規定: 工會法律援助的范圍:
(一)勞動爭議案件;
(二)因勞動權益涉及的職工人身權、民主權、財產權受到侵犯的案件;
(三)工會工作者因履行職責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四)工會組織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五)工會認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項。
首先,法律援助應該當事人申請,并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同時,申請法律援助必須符合如下法律規定: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一條規定,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其次,關于提問者提到的法律援助律師是否會盡心盡力,這本來就就是一個職業道德,執業操守的問題,真的沒有固定答案。簡單的說,就要看你遇到了什么樣的人吧。
法律援助義務,與其他收費代理一樣,都是律師應盡的義務。也就是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律師在接受委托后,就應該竭盡全力的維護委托人的利益,就應該盡心盡力的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替委托人服務,這就是律師的義務。
說的簡單直白些,盡心盡力替委托人辦案,是律師的義務,這種義務是法律規定的,律師必須履行。如果律師不履行相關義務,就會受到懲戒。
法律依據: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律師“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違法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律師事務所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職責的。
法律明明白白的擺在那里,是否執行,如何執行才是關鍵。所以我個人認為,還是要看碰到什么樣的律師。
在以往的法律援助案例中,有很多律師都會盡心盡力的為當事人服務,這就是一個人的執業操守問題。
反過來說,有些沒有執業操守的律師,即使你花了再多的錢,他該怎么混還是怎么混,這與錢有什么關系呢?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申請人可以到縣、區一級的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填寫申請表格,也可以通過網上填報法律援助申請表申請援助。
申請人提供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住所地或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申請人所在單位勞資、人事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證明;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證明及證據材料;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申請援助事項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援助機構會書面通知申請人。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哪些“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