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是最主要的公司法
企業法是最主要的公司法
《公司法》與《合同法》是我國兩部重要的法律, 是關于我國市場交易規律相關法律規范?!逗贤ā芬约啊豆痉ā窙]有權利大小的比較,效力平等,任何人都要遵守,不能違反其規定。
《公司法》與《合同法》二者有一定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兩部法律適用的方面不同?!豆痉ā分皇且幎ü臼掠煞矫娴囊幎ā!逗贤ā穭t是面向合同,調整合同內容的規定。
一、合伙企業法相對于公司法是特別法說合伙企業法相對于公司法是特別法,另一個重要的理由是合伙企業,主要是以公司的形式出現的,公司法當然地適用于公司的成立、變更、解散等?,F具體從投資主體、資本制度、組織形式、股東責任等對兩者方面進行比較。
二、投資主體之比較。公司法所指的投資主體應該包括除上述所提及的中國組織,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還包括外國的組織和非中國公民的自然人。公司法所規范調整的投資主體是廣義上的投資者,沒有國界之分。因為企業法是特別法,那么它所規范調整的投資主體可能是公司法所規范或調整的一部分。合伙人企業是指依照中國的有關法律由合伙人投資的企業,。東道國提供的土地、廠房、及其他基礎設施、部分原材料等,按商定價格收匯,不參與投資。所以我們認為,合伙人企業法所調整或規范的投資對象是合伙人,不包括中國的投資者,也不包括外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三、資本金制度之比較。資本金制度也可以叫作注冊資本制度,它指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和出資方式。兩部法律對出資方式有些差異。公司法規定投資者既可以用貨幣,實物,也可以用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企業法有點例外就是沒有明確規定可用土地使用權出資,原因在于中國的土地國有制度,投資者在還不便于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其他因素影響了立法者。
四、組織形式之比較。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公司的組織形式,就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類型,沒有其他類型。而企業法則沒有具體規定企業的組織形式,他可以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還可以成為其他的企業形式比如說是合伙等,但其他企業形式外國投資者基本上沒有興趣去申請設立,一方面的原因是它不夠規范,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需要我國相關部門審批,因為企業法細則主要提及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形式,在審批上非公司形式很難通過。
五、投資者責任。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組織形式只有兩種,一種是有限責任公司一種是股份有限公司,無論什么形式的公司,股東對公司責任以出資額為限。而外資企業法與公司法有些異同。我國外資企業實施細則十八條 規定“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外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外資企業為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適用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從規定中可以看出,企業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企業的無限責任,但從字里行間來看,企業投資者是有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
最主要的區別就是適用的主體不同,合伙企業法規范的合伙企業之間的事項,公司法規定的是公司之間的事項。合伙企業僅僅繳納個人所得稅,不需繳納企業所得說,而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公司分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的一切屬于合伙人,公司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以自己的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公司僅僅以自己所有的財產承擔責任,公司的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格;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必須不少于兩人,公司可以有一人公司;合伙企業對出自的多少沒有限制,公司有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有限合伙企業中必須有普通合伙人,公司中股東沒有這種區別;合伙企業的人合性強,公司的資合性強。 合伙協議適用于合伙企業;公司章程適用于公司,而這的內容不完全相同。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數的股東出資組成的,從事營利性經濟活動的企業法人。企業包括公司和非公司企業,其范圍大于公司。比如合伙企業屬于企業,但它不屬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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