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婚前婚后財產的界定
關于婚前婚后財產的界定
婚前婚后財產的界定,一般采意思自治原則,即以當事人對婚前婚后財產界定的合意對雙方財產進行界定,且該協議必須是采用書面形式,其次,如果沒有合法有效的協議存在,則按照法律的規定對婚前婚后財產進行界定,一般婚前個人已經合法所有的財產為婚前財產。婚后財產的界定也可依法律規定進行認定,一般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根據民政局政策規定婚前財產屬男方(女方),婚后分房,購房,家俱家電及首飾等屬婚后財產。(依結婚期為界定)。
此事應參看新婚姻法的法律規定和2019年開始實施的關于離婚的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的分割補充說明或者詳細咨詢律師。究竟哪些是個人財產哪些屬于共同財產,哪些該分割哪些不該分割的?比如:婚前的房屋車子是父母的,結婚后共用,可以使用。離婚了女方沒有分割權。不離婚夫妻有繼承或遺囑分配繼承權或贈與接受權。女方,結婚時自己帶來的包括娘家陪送的(比如:房屋車子等)凡屬自己名下的,離婚都屬女方個人財產,男方無權索留。
(不是專業解釋,不一定準確)
以購房合同為準,簽訂日在結婚證之前就算婚前財產,簽訂日在結婚證之后就算婚后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當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婚姻法》第39條第1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您好!
在目前社會上普遍面臨的家庭婚姻問題面前,題主提到的這種父母顧慮,確實很現實,也完全可以理解。
這里不討論這種顧慮的好與壞,只就題主的問題做一個說明。
首先給出一個基本結論:
個人婚前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變化、財產形式的變化,產生產權歸屬上的變化,除非做了產權人上的變更、或者書面做了約定。
以下從兩個方面,分別解釋一下上述結論:
婚前個人財產,婚后依然屬于個人
我們拿房產舉個例子: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給自己的孩子買了一套房子,登記的是孩子自己的名字。
這種情況下,首先,房子的產權人歸屬于自己子女——因為出資人與子女配偶無關、登記與子女配偶無關。
我們再增加兩個假設:
假設(一):房子是貸款買的。
這時候,未來子女成婚之后,涉及到貸款償還的問題。
- 如果貸款也是父母給的、或者是自己子女用自己的個人財產償還的,那么,貸款也與其配偶無關;
- 如果貸款是子女夫妻倆人共同償還的(包括一方用自己的工資償還),那么,婚內償還的貸款,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無論哪種情況,并不影響房產的歸屬——依然算作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只是會涉及到未來貸款共同承擔、共同分割的問題。
假設(二):婚后把房子賣了、買了新房。
這就涉及到形式上的變化。
假定自己的子女把婚前個人房產賣掉了,用賣的錢又買了一套新房、登記的也是自己名字。那么,這種轉化,不會因為是婚內購買的,而影響房子的產權歸屬——依然算作子女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他財產類型,同理。
個人財產變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兩種情況
我們還是接著上面的示例延伸。
假設自己子女在婚后,將房產中增加了對方名字。
這時候,房子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視同子女將一部分房產份額贈與給了對方。
因此,這就是上述結論的第一種情況:產權人變更了。
再舉個例子:倆人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
假設自己的子女與配偶之后簽訂了一份協議:說明這套房子的財產歸屬于雙方。
這時候,雖然沒有做房子產權上的變更,但是這種“合同”只要內容合法、自愿、不違背公序良俗,都可以認定為是有效的。這就是上述結論的第二種情況:雙方書面約定了。
您好!
我國實行的是登記制度。所以不管是婚前婚后買房,房屋產權的認定主要以登記情況為主。認定原則如下:
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登記的房產,在沒有其他說明的情況下,房屋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如果登記的是兩個人的名字,則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共同共有,則按照一人一半認定;如果是按份共有,則按照房產證上標注的雙方產權份額認定。
如果不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登記的房產:
如果登記個人單獨所有,則為登記人的個人財產。
如果登記的是兩人共有,則按照上述原則判斷。
當然還有特殊情況,下面將詳細展開。
第一,有什么特殊情況?
對于婚后購房的,如果有明確說明的情況,房屋為產權登記人的個人財產:
1、父母出資買房的情況
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房,并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 默認為房產是贈與給自己子女個人的,屬于登記人的個人財產,與配偶無關。
婚后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另一方子女的名下,則默認為房產是贈送給子女家庭的,是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有贈與協議、遺囑等說明
《婚姻法》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所以如果有贈與合同或遺囑等法律文書另行說明的,則作為其個人財產,與配偶無關。
3、如果婚前婚后,夫妻間有約定的,
我國最新的《婚姻法》承認財產約定制度,也就是說,只要夫妻雙方都認可,均可以約定各項財產的性質與歸屬。
只要有合法有效的《財產約定協議》,就優先按照《財產約定協議》認定。
第二,幫助還貸款是否會改變產權份額?
答案是“不會的”。幫助還貸并不會增加還貸人在財產中份額。但是婚姻法也規定,如果夫妻中一方在婚后幫助共同還貸的,那么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會就還貸部分以及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折價補償。
希望回答對題主有幫助。
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婚前的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婚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離婚時,有共同分割的權利。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的根本區別是財產取得的時間。如果取得時間是在結婚登記之前,即屬于婚前財產;如果取得時間是在結婚登記之后,則屬于婚后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后取得的所有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比如雙方的工資收入,創業成功后的收入,股票收益。置辦的車,房產。很多,只要和錢,物有關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關于婚前婚后財產的界定“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