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騙保6個案例
工傷騙保6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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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您好,在單位干活受傷了,沒有工傷保險,那么單位讓走醫療保險以后,單位補償一部分算騙保嗎?實際上,嚴格意義上來講是算騙保,但是如果沒有工傷保險,按照正規的角度去考慮和看待這個問題,首先,作為企業單位是違規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為他沒有按照這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給你購買全額的一個社保而漏交了這個工傷保險,那么工傷保險也是屬于社保當中的一種保險,所以說,沒有全額交納,那么一旦發生工傷的風險的話,確實又應當由企業單位來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是因為你參保的職工醫療保險,也可以通過職工醫療保險來產生報銷,但是職工醫療保險它的報銷比例是有限的,不是全額的,所以說在,需要自費承擔那部分的比例,由企業單位來補償也是可以的,但是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工傷保險他還有一個誤工津貼的待遇,所以說這個誤工津貼的待遇一定要讓企業單位來承擔,也就是說你在看病養傷期間應該可以獲得一個病假工資的待遇,所以說這一點要保證。
這種情況實際上在很多單位也是比較常見的,因為有些單位他自己的法律意識不是很強,所以說能給員工審社保就省一種社保,但實際上工傷保險繳費很低,帶來的風險保障的風險確實很高的,所以說沒有這樣的意識,就導致這樣的現象的發生,但一旦出現這樣的結果之后,所有的風險那只有通過企業單位來買單了,當然企業單位能夠這樣做已經是實屬不易的,我覺得這不能說考慮他騙保的一個問題,你只要是能夠對于自己來講,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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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工傷保險待遇的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未領取相關費用的,不追究法律責任。《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后補交保費是允許的。。不是騙保。。【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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