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辦公室是公攤面積嗎
物業辦公室是公攤面積嗎
物業用房算公攤。
公攤即謂公攤面積,是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的簡稱,它與套內建筑面積之和構成了一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對于公攤面積的處理,目前我國尚無明確法律法規出臺,因公攤面積的不明確,使其成為房地產交易過程中爭論的焦點。
公攤面積的計算:
1、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公攤面積。
2、公攤面積=公攤系數*套內建筑面積。
3、公攤系數=總公共分攤面積/(套內建筑面積*總套數)。
4、套內建筑面積=套內使用面積+墻體面積 +陽臺面積。
擴展資料:
政策主要是根據2000年8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房產測量規范》執行。依據《房產測量規范》可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即公攤面積為:
1、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變(配)電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為該建筑服務的專用設備用房;
2、每套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及外墻(包括山墻),為墻體面積水面投影面積的一半。
不應計入的公用建筑空間為:
1、倉庫、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車道等,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
2、售房單位自營、自用的房屋;
3、為多幢房屋服務的警衛室、管理(其中包括物業管理)用房。
需要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為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并扣除作為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之后的建筑面積。
住宅的公攤面積是按樓棟計算的,只有為本棟服務的公共面積可以參與公攤計算,所以,為整個小區服務的業主委員會用房、物業公司的用房和小區會所,是不能算業主公攤面積的
物業用房是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三。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服務用房,不少于五十平方米,不超過三百平方米;其中,業主委員會用房不少于十平方米,不超過六十平方米。分期開發建設的物業,建設單位應當在先期開發的區域按照不少于先期開發房屋建筑面積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的獨立成套裝修房屋,具備水、電使用功能;沒有配置電梯的物業,物業服務用房所在樓層不得高于四層。 物業服務用房的權力依法屬于全體業主的,專用于物業管理服務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小區配套設施幼兒園是否計入業主公攤面積,新的物權法上沒有具體規定。所以要界定是否計入還要看具體的實際情況,有的可以計入,有的不計入。
越高的樓層,公攤面積會越大。因為越往上建,房子的樓道和設備以及建筑材料,消防設施。都會用得越多。這也是我聽相關人士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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