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員房屋分配的法律
家庭成員房屋分配的法律
動遷房
所謂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中文名:動遷房
意思:安置給被拆遷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即為拆遷安置房。
對象:特定的動遷安置戶
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
綜上所述,可以判斷出來動遷房是給予被拆遷人的。那家庭內成員如何進行分配,就看被拆遷人的原本房子產權歸屬為誰,那就由產權歸屬人說了算。不過現在拆遷基本原則是被拆遷時每個戶口的家庭成員有固定面積補貼(低于市場價格購買商品房源)的分配再加上俗稱的人頭費組成。購買動遷房時個人分配面積我們這人均只有45平,那么剩下的就是以市場價格購買,所以整體感覺還是容易達成協議的。畢竟是一家人,自己拿自己應該得的,關鍵就是對于父輩或者爺爺奶奶這一代的,做為子女不干預,尊重他們有獨立的自主處理權利就不會產生矛盾和爭執。
經濟社會條件下,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農村房屋分割案件日趨增多,父母在其子女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子女婚后家庭成員共同參與舊房翻建,當該房屋在涉及財產分割、拆遷利益分配時,便成為訴訟當事人爭議的焦點。 農村房屋與宅基地使用權緊密相連,但我國《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民事法律對此類問題缺乏明確規定,例如兒媳在婚后與公婆共同參與舊房翻建,其在離婚后能否主張對共建的農村房屋進行分割?若可分割,分割后的房屋所涉宅基地使用權如何認定?原宅基地原使用權人是否有權對宅基地使用權進行分割“處分”? 一、認定標準 農村房屋分割應堅持“一戶一宅”和“房地一體”的原則。 在審判婚姻家庭類案件中,處理農村房屋分割問題時,基本都回避了宅基地利益的分配。以青海省都蘭縣人民法院(2019)青2822民初20號分家析產一案為例,法院以原告婚后與其丈夫及公婆共同參與房屋翻建而認定為家庭共有財產,根據原告及其公婆事先自愿達成的析產協議,結合庭審中雙方意愿進行了分割。問題在于,遷入一方在離婚后,是否享有原住民(公婆)已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利益。 二、問題分析 此類問題的存在主要是由于宅基地利益享有主體的認識不同,對宅基地使用權的性質存在分歧,尤其是“一戶一宅”和“房地一體”的認識分歧較大,因此在婚姻家庭類案件中涉及房屋分割等糾紛的處理結果也呈現多樣性。我國在《物權法》用益物權編中,對宅基地使用權的規定僅就取得、行使、轉讓等問題簡要講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及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中,對宅基地申請審批、一戶一宅、出賣出租等做出簡單規定,除此之外,無其他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據。在審判實踐中對涉及房屋分割引申的宅基地使用權利益分割的問題缺乏指導。 三、處理意見 在分家析產糾紛中,其他家庭成員與宅基地使用權人共同出資出力,建造房屋,雙方對共建房屋有約定時應從其約定,雙方無約定時,除認定為共建人是對宅基地使用權人的幫助或者對其享有的債權以外,出資出力人對房屋享有共有份額應無爭議。此時問題在于,出資出力人是否因對所建房屋享有共有份額而享有相應的宅基地使用利益。根據房地一體的基本現實,實際上分割部分共建房屋的過程,為宅基地使用權人擬制的意思表示,即讓渡部分宅基地使用權。但宅基地使用權人除法律規定的占有、使用該宅基地的此類權利之外,是否享有一定的處分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的規定,村民在出賣、出租其已獲得的宅基地后,基于房地一體,村民便因其處分行為而喪失了再次申請審批宅基地的權利。因此,法律并未禁止對宅基地使用權進行有限制的處分,從當前司法實踐看,人民法院對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間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認定為有效,分家析產案件中可舉重以明輕,即法律對轉讓農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的交易行為尚不禁止,那么對宅基地使用權人因允許其他家庭成員通過共建房屋等情形而讓渡一部分宅基地使用權的情況,更無理由禁止。 對于宅基地的利益主體理解,其基本原則應當一致,即必須正確理解“一戶一宅”,明確宅基地使用權原始取得時的利益主體范圍;其次,其他家庭成員通過共同對舊房翻建等情形,須區分不同主體出資、出力行為的真實意思表示及性質,界定其對所建房屋享有何種權利,進而判斷其是否可以繼受取得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再次,應結合當地習俗、政策等綜合因素,力求公正處理個案。 轉自:微法官 文:楊銀堆
根據法律規定,房屋拆遷的補償對象是房屋所有權人,也就是房主。 如果房屋是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話,那么就按照共有的份額來分配拆遷補償款。 如果僅是一人所有,那么對于家庭內部分割就需要遵循個人意愿了,屬于處分個人財產。法律沒有規定如何劃分,需要家庭內部自行協商確定。
一、如何區分獨有財產與共同財產?
1、如果房產證寫單獨所有,而房屋是婚后購買的,沒有特別約定的,還是屬于共同財產。
2、如果房產證寫單獨所有,而房屋是婚前全款購買的,是屬于個人財產的。
3、如果房產證寫單獨所有,而房屋是婚后購買的,并且做了公證約定的,貸款歸個人還款的,屬于個人財產。
二、新婚姻法房產如何分割?
1、姻法年規定,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離婚房產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結婚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于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2、姻法年規定,一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此時,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3、姻法年規定,雙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三、房產分割遵循哪些原則?
房屋為家庭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生活資料,正是因為它的重要性,才引發了這樣或那樣的種種矛盾和糾紛,當夫妻離婚或者家庭成員分家獨立時,勢必就要對該共有房屋進行分割分配。然而房屋有拆不得,房產分割基本原則如下:
1、分割房屋是最大限度的保護房屋的整體性。盡最大可能不損害房屋現有的價值。采取一人獨有,在給他人金錢或其他方式的補償。
2、采取大家共有的方式。大家競買的方式。出賣該房,大家分價款的方式。
以上就是關于新婚姻法規定房產要如何分割的具體內容,希望能夠讓更多剛需買房結婚的朋友了解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然后更好地決定房產證該寫誰的名字。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家庭成員房屋分配的法律“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