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試用期請假
勞動法試用期請假
可以請假,但可能會影響試用期考核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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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生活中、工作上,有時候有規章制度的約束感覺也挺好的,不然整個社會早就亂成一鍋粥了,在享受規章制度給我們帶來的有序生活的同時,也有的情況下會讓自己難受不堪,有點接受不了,就像題目中所提到的問題那樣,因為試用期的原因,不讓員工請假,應該嗎?
規章制度都是人定的,一個公司一個樣,這個公司可能會有這樣的規定,那家企業可能會有那樣的制度,首先從表面上來談,是應該的,也是正確的,也是可以理解的,我們不可能要求所有的公司、企業的規章制度都一個樣,那也是不現實的問題,既然選擇了這一份工作,就要適應著接受它的有關制度,這是每個員工必須要做的。
不過話又說回來,如果說去查詢我國法律對于這一方面的規定時,是這么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從這一角度來看的話,又是可以請假的。
我個人感覺之所以有些公司會有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在試用期的員工本來就還在考核階段,而且如果總是請假的話,會給領導留下不好的印象,也是很難做到全方位的考核。還有一種原因就是因為員工在實習期階段,工資相對來說比較的低,但是工作量卻不會因為實習期的原因而減少,甚至有時候還要比正式工多,在這么低的工資下干這么多的工作量,想想看這樣的好事公司能放過嗎?
不管是出于什么樣的原因,又沒有說法律明確規定必須這樣那樣做,否則后果很嚴重等等,即使有這樣的規定,人家企業又單獨制定別的制度,也是無可厚非的事情,如果自己感覺接受不了這樣的情況,那就不要選擇這樣的工作就好了,如果選擇了,就要遵守,如何選擇自己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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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只有試用期的規定,沒有關于試用期請假不得超過多少天的規定。因此,建議在試用期內的確有事,應向單位請假,按照單位的規章制度辦理就可以。
在試期間招聘的臨時職工,安招聘試用工的法定規則。也可一辭退,也可一自行辭職,他有招聘試用工的條件約數。他沒有合同規定的,法律責任,但是在試用期間,你有管理一切事務問題的責任。我說的對不對請你看看大家朋友們怎么說的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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