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調取證據的法律依據
律師調取證據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一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新刑訴法對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權相較舊刑訴法毫無突破。但是我們需注意到: 新刑訴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
1、辯護人提出的材料應當作證據理解,此處并沒有刑事案件辦案階段的限制,就是說辯護律師如果在案件偵查階段發現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也可以進行調取,這一規定在第四十條中得到了印證。
2、也就是說,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收集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
3、新刑訴法規定: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既然法律賦予了律師在偵查階段以辯護人的身份,而調查取證權是辯護權利中的重要內涵之一,那么只要不影響偵查機關正常的偵查活動,辯護律師應該獲得獨立的調查取證權利,以期最大限度的維護司法公正,保證犯罪嫌疑人受到正確的法律追訴。
根據法律規定,對于刑事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犯罪嫌疑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律師進行辯護。辯護律師可以經公安機關同意,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提出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第四十一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目前,可以憑律所介紹信和律師證調取到的證據有以下幾種: (1)公司的工商檔案。(2)車輛檔案。 可以到車管所查詢車輛的基本信息,包括車主的信息、車輛的購買時間及金額等。 (3)房屋檔案。 可以到房屋管理局查詢的房屋檔案包括,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產權人信息等。如果律師單獨前往,房屋管理局一般不會同意打印房屋的相關材料,但是如果當事人陪同前往,房管局一般會予以配合。 (4)人口檔案……等等,具體需結合事情情況而論,不如通過 與 *法律咨詢貼吧平臺 # 去 與法律工作者 人士交談 請教 去 得知。
當然會啦!不想勝訴的律師,是好律師嗎?如果要勝訴,靠什么?當然要靠律師的專業能力!律師的專業能力可不僅僅是法律知識,還包括律師分析證據和調查取證的能力。
僅以民事訴訟為例。
案例一、
1990年代,我代理的一個兄妹爭房產的案件。妹妹主張哥哥名下的房子她有份,因為建房那些年,她每月四十多元錢的工資,她把每月都工資交給了哥哥。她交工資的時候,年齡十四歲,是一個劇團的演員。正常情況下,對這一事實的舉證責任在妹妹。
為了攻破妹妹主張的這個“事實”,我去妹妹當時的工作單位調閱了妹妹的人事檔案。在妹妹的人事檔案中,妹妹在自己的自述中寫到:當時她是劇團的學員,劇團每月只給幾塊錢。這個案子一審我方敗訴,二審因我方這個證據發回重審。重審時,我還和法官當庭吵了起來,后來還是調解結案,法官也比較滿意。因為對方代理人是這個法院退休的法官。
案例二、
一家律所訴一名律師,主張律師在代理一個案子過程中給律所造成損害。按照律師法規定,律師如果因過錯給律所造成損失的,律師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這名律師是否有過錯。作為原告的律所,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作為被告的律師,我主動調查搜集證據,向法院申請了調查令。分別到仲裁委和律協調取了有關證據。為什么到仲裁委和律協調取證據,在此就不詳述了。
我調取的證據證明,律所在仲裁委和律協都主張我的當事人——那名律師在代理案件中沒有過錯。
案例三、
對方當事人控制著公司,在訴訟中,對方當事人主張其以設備對公司出資了。我到稅務部門請他們查驗出資設備發票,證明發票是假的。
我的經驗:
1、律師的當事人當然有全面提供證據、提供真實證據的義務,但這并不當然免除律師調查取證的責任。因為“打官司”(民事訴訟)打的就是證據。在某些案件中,律師應當調查的證據而沒調查,這樣的律師就不合格。
2、誰主張誰舉證,并不是說另一方當事人完全無需舉證。在有關證據可能對自己當事人有利的情況下,律師完全有必要主動調查收集證據。
3、在一些情況下,律師調查收集證據的能力(主要是分析本案需要哪些證據、這些證據到哪里去查)才彰顯律師的專業能力。律師的專業能力可不是僅僅熟悉法律。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律師調取證據的法律依據“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