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法律關系
公安行政法律關系
應該不屬于。因為規章調整的是行政法律關系,是行政法范疇。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調整的是刑事訴訟關系,應屬于公安機關內部辦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規范性文件。
司法廳與公安廳、檢察院、法院既有聯系,也有區別。
有聯系的地方即共同點有三個方面:
第一,都是政法機關;
第二,都在黨委領導下,接受黨委機關(省級層面即省政法委)統一領導;
第三,都有專項津補貼,工資待遇普遍比其他行政機關公務員高出20-30%,其中,司法廳、檢察院和法院每月有1200元的政法專項補貼,公安有警銜津貼和執勤加班補貼,每月大致也有小兩千。除此之外,兩院實行員額制管理,員額法官和檢察官工資待遇又比未入額的法官、檢察官高出30%以上,幾張收入加起來,員額法官或檢察官每月總體收入最多可能要比其他單位的公務員高出差不多一倍。無論哪一個單位都稱得上是公務員機關中權力大、收入高的強勢部門,有機會進絕對不能錯過。
區別也有三點:
第一,機構性質不同。司法廳和公安廳是省政府組成部門,接受同級政府管理,和同級政府有從屬關系;檢察院和法院是獨立司法機構,接受黨委統一領導和人大監督,但不受政府管理,屬于平行關系而沒有從屬關系,中央層面的“一府兩院”,一府即國務院,代表政府;兩院即檢察院和法院,說的就是這種關系。
第二,職責不同。司法廳主要負責轄區的法治宣傳、普及和依法治省等工作,公安廳負責打擊轄區違法犯罪、維持治安和交通秩序;檢察院負責監督其他政法機關的司法職能,行使公訴、批捕、抗訴等職責;法院負責案件的審理和審判,四個部門各司其職,都有一定的行政執法權力。
第三,干部管理方式不同。司法廳和公安廳除了主要領導廳長需要經省人大常委會批準任免外,其他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分級歸組織部和單位黨組管理,而法院根據《法官法》規定,省級法院的院長由省級人大選舉和罷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都需要由本院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同理根據《檢察官法》,省級檢察院檢察長由省級人大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本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是在一個訴訟中的雙方,基于行政法律關系產生的。比如你起訴公安局,那么主體為你和公安局;行政主體主要是解決誰可以作行政訴訟的被告,跟行政機關不一樣,有些非行政機關也可以成為行政主體,比如高校,是事業單位,但是取得了政府授予學士學位的授權,故在受益學位的糾紛當中可以作為行政主體,即行政訴訟的被告,需要注意的是被授權部門可以作為行政主體,而被委托部門則不可以,例如司法部委托律師協會管理律師,則律師協會不可以作為行政主體。行政機構是行政機關內部的劃分,比如國務院是行政機關,國務院辦公廳就是行政機構。行政組織的范圍要大一些,凡是行使國家權力的組織均是行政組織。例如企業當中的管理行政事務的部門也可以是行政組織
是行政行為。行政行為是行政管理法律關系的客體,即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雙方當事人圍繞行政行為形成法律關系。行政主體有權依法實施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則負有服從的義務。行政行為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組織實施的所有“生效行政法律效力的行為”。狹義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法律行為。行政行為一般取狹義解。
所以,公安機關是屬于行政主體,所做出來的處理決定就屬于行政行為。
行政法律關系可以理解為行政主體對相對人做出的一種行政行為,即屬于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雙方就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那么哪些行為是行政行為呢?行政行為需要主體的不對等性,首先不對等性并不是說做出行政行為的一定是行政機關,受到行政行為約束的一定是普通公民或私權利單位。只要做出行為的性質中作出方是行使行政公權力,而接受方是作為“老百姓”受到行政行為約束,他們之間就能形成行政法律關系。如公安局作為一個行政機關,但他想要蓋一棟樓作為辦公樓使用,需要的到建設許可證等一系列證件。在規劃局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時公安局就是作為“老百姓”的身份接受行政行為的約束,這時兩個公權力機關也會產生行政法律關系。因此判斷兩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否構成行政法律關系就要看行為方是否是行使“公權力”,接受方是否是以“老百姓”身份接受約束。如果是,則屬于行政法律關系。
公安機關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
工商局作出的吊銷營業執照決定;
縣政府作出的土地權屬確認決定;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公安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