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系的客體可以是人嗎
法律關系的客體可以是人嗎
法律關系客體 : 物、人身、精神產品、行為結果。
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在生產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觀實體。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產物;可以是活動物,也可以是不活動物。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物與物理意義上的物既有聯系,又有不同,它不僅具有物理屬性,而且應具有法律屬性。
人身是由各個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它是人的物質形態,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體現。
精神產品是人通過某種物體(如書本、磚石、紙張、膠片、磁盤)或大腦記載下來并加以流傳的思維成果。精神產品不同于有體物,其價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載的信息、知識、技術、標識(符號)和其他精神文化。同時它又不同于人的主觀精神活動本身,是精神活動的物化、固定化。精神產品屬于非物質財富。
在很多法律關系中,其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是行為結果。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行為結果是特定的,即義務人完成其行為所產生的能夠滿足權利人利益要求的結果。
您好,我認為不可以,首先,行政法律關系客體是指具體行政行為,既然是行政行為,作為行政相對人,我們提出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是針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做出的,如果其行政行為侵犯到了人身權,我們可以提出他的行為是違法的,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但仍然是針對他的行為。
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意思是民事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民事法律關系客體依利益的表現形式,可分為以下四類:
1、物 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意義,大多數民事法律關系與物有密切聯系,有的以物為客體,如所有權、擔保物權等,有的雖以行為為客體,但仍以物為利益體現,如交付物的買賣合同。
2、行為 行為主要作為債這一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因為債權是請求權,債權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對債務人的物或其他財產直接加以支配。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作為人腦力勞動創造的精神財富,是知識產權的客體,包括文學、藝術、科技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以及商標等。
4、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譽、尊嚴、榮譽、身份等等,雖然與主體人身不能分離,但并非主體本身,而只作為能夠滿足主體人身需求的客觀事物,因此它是人身權關系的客體。
一、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法律上所稱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二、法律關系的客體,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又稱權利客體、義務客體或權利客體。
三、法律關系的內容,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關系主體間在一定條件下依照法律或約定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人們之間利益的獲取或付出的狀態。
法律中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具體理解:
一、法律關系主體
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法律上所稱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個人,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法人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組織
參加任何法律關系都必須具有權利能力,某些特定類型的法律關系,除了要具有權利能力之外,還必須具有行為能力。所謂權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確認的法律關系主體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資格,是參加任何法律關系都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
按法學界主流的觀點,可把公民的權利能力分為一般權利能力和特殊權利能力兩種。一般權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如人身權利能力等。特殊的權利能力須以一定的法律事實出現為條件才能享有,如參加選舉的權利能力須以達到法定年齡為條件。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終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銷。法人權利能力的內容和范圍與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關,并由有關法律和法人組織的章程加以規定。
行為能力是法律所確認的,由法律關系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為三類。一類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第二類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第三類為無行為能力人。
與行為能力直接相關的是責任能力。責任能力即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責任能力是行為能行在刑事法律關系中的表現形式,它與關于行為能力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完全行為能力人即完全的責任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即限制行為能力人,而且無行為能力人則是無責任能力人。但值得注意的是,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的年齡在不同法律中的規定是不相同的。
二、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又稱權利客體、義務客體或權利客體。它是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聯系在一起的中介,沒有法律關系的客體作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關系。因此,客體是構成任何法律關系都必須具備的一個要素。
成為法律關系客體應滿足下述三個條件:
(1)必須是一種資源,能夠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因而被認為具有價值。
(2)必須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無代價地占有利用。
(3)必須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
在現代社會中,同時符合上述三種條件的事物是非常多的,因此法律關系客體地數量和種類難以一一詳述,概括地講主要包括如下幾類:(1)物。法律上所說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為財產權利對象的自然人物和人造之物。(2)行為。在法律關系客體的意義上,行為指的是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作為或不作為。(3)智力成果。作為客體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們在智力活動中所創造的精神財富,它是知識產權所指向的對象。(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權和身份權的客體。
三、法律關系的內容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法律關系的客體可以是人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