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為什么偏袒精神病
法律為什么偏袒精神病
不是每一個精神病都不用負刑事責任,只有在實施刑法禁止的危險行為時,處于精神病的狀態,喪失辨認能力才會免除責任。
至于精神病為什么能免除刑事責任,是因為在犯罪認定上,首先要看行為人是不是在客觀上實施了危險行為,其次要看行為在主觀內心上是否有故意主動追求侵害結果,或者對危險結果具有過失。這兩個條件都符合才會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精神病由于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主觀內心已經不能主導自己的軀體,這時的軀體如用一團只會呼吸的骨肉,在偶然的情況下,實施了危害行為,雖然符合客觀上實施了危害行為,但由于缺乏主觀上的故意過失,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其實說白了,精神病患者都是些內心極度善良聰明的人,只不過那些見識淺有各種惡性的人才會歧視他們,大多數人不會歧視。而且少數精神病人往往是某些方面有極高造詣的天才。也有很多出類拔萃的名人有不同程度的精神障礙,他們就像河蚌,孕育出的珍珠給了世人,孕育中的痛苦則留給自己。善待你身邊的精神病人吧(除了那些有危險特質的患者),不應該有歧視,我見過的有一些精神病人所能達到的高度更不是那些歧視他們的庸俗人所能達到的。
夫妻一方在精神病院簽字,醫院就可以視你為精神病人,無需你的同意,這種說法還是太武斷了。
首先,我承認,《精神衛生法》對于精神病人,尤其有對他人造成傷害的行為的,應該采取強制醫療。
但是,這是建立在一定的事實的基礎上的,也就是,患者確實存在傷害他人行為和相關風險的。這類人群會在家屬的陪同下被送往精神科治療。但要強調的是,并不是到了醫院,家屬簽字,醫護人員就會采取強制醫療。
患者來到醫院后,醫生會面對面的與患者就行溝通,在交流中嘗試判斷患者的精神狀態,從專業角度講,這叫做“精神檢查”,和外科醫生對患者進行軀體檢查一樣。所以,倘若在精神檢查的過程中,沒有發現任何的異常,也就是說,如果患者的思維,情感反應,行為等方面一切正常,醫生也不會允許家屬簽字。
即使是辦理了住院手續,由家屬提供了病史,完成了病例的書寫記載。確定診斷也會在住院后的3-7天才能得到正確結論。而且,最終的診斷不是經治醫生一個人給出的,而是科室所有上下級醫生共同討論出具的結果。在這個期間,如果通過發現對方并無精神障礙,那么醫生會聯系家屬接走病人。
希望廣大患者朋友明白,作為專業的精神科醫生,都是受過專業訓練的,而且誰也不敢偽造病例。同樣,如果對方確實存在精神方面問題,也一定會竭盡所能的治療,根據我親身經歷,很多患者在治療后,病情得到緩解時,都能意識到自己當初的想法或行為屬于病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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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償命自古就是天理,精神病從優勝劣汰物競天擇的角度看本來就該被自然淘汰,現代社會講人性,幫助照顧精神病人可以理解。但是法律卻也被精神病人凌駕之上,不能理解,還讓不少的正常人找到法律的空子,下殺人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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