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車沒過戶事故誰負責
買車沒過戶事故誰負責
在一般情況下,未過戶車輛的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由實際使用人即買主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中明確規定: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通常,對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是把對車輛的運行支配權和運行利益歸屬綜合起來,作為認定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主體的。但是,如果車輛存在下列情況下,買賣機動車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出賣人對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買賣報廢車輛的;
(二)買賣年檢不合格或未經年檢的機動車的;
(三)買賣的機動車存在足以造成安全隱患的缺陷的。
附:《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條【轉讓機動車未辦理登記時的賠償責任】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轉讓拼裝報廢機動車造成損害時的賠償責任】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按照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買賣的是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則不管是否過戶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1、“未過戶的車子發生交通事故了,原車主要承擔責任嗎?”:不承擔,不管是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還是民事賠償責任。
相關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的規定:“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2、“難道就僅僅因為沒辦理過戶手續,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這樣公平嗎?”:車輛買賣按規定應當過戶,不過戶就是違法行為,但只能是受相應的處罰,與車禍的事故責任沒有直接聯系。
3、“那能找保險公司理陪嗎?”:如果在車輛買賣后及時告知保險公司、交保單做相應變更的,保險公司會賠;
買賣后未向保險公司告知的,一般不會賠了。但也可能法院會判賠,建議將保險公司追加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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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有效,如果有交強險,對方有駕駛證的情況下,你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一、轉讓二手車不過戶,只簽訂轉讓協議,這樣的協議有法律效力。 協議是在法律上是合同的同義詞。只要協議對買賣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明確、具體和肯定的約定,即使書面文件上被冠以“協議”或“協議書”的名稱,一經雙方簽署確定,即與合同一樣對買賣雙方具有約束力;
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經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所以你不負該車的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但應承擔買賣機動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政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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