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未過戶轉讓后有事故屬于誰
車輛未過戶轉讓后有事故屬于誰
車輛轉讓后未過戶,交通部門認定責任,保險公司賠償后,不足部分,按責任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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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轉讓了并交付了,即使未辦理過戶手續,發生事故由受讓人也就是買方承擔。
關于機動車的事故責任,一般都是由實際的駕駛車輛人承擔責任,當然是在保險公司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以外承擔。
我國的侵權責任法中有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買賣并且交付機動車,未辦理車輛所有權轉移登記的,發生交通事故,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車輛的受讓人也就是車輛的實際使用人承擔責任。
所以,只要車輛轉移到他人手中,即使未過戶,發生事故也由車輛使用人承擔責任。
在一般情況下,未過戶車輛的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由實際使用人即買主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中明確規定: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通常,對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是把對車輛的運行支配權和運行利益歸屬綜合起來,作為認定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主體的。但是,如果車輛存在下列情況下,買賣機動車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出賣人對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買賣報廢車輛的;
(二)買賣年檢不合格或未經年檢的機動車的;
(三)買賣的機動車存在足以造成安全隱患的缺陷的。
附:《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條【轉讓機動車未辦理登記時的賠償責任】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轉讓拼裝報廢機動車造成損害時的賠償責任】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未過戶發生事故的,如果車輛狀態正常、手續齊全,沒有脫審;則原車主沒有責任;如果車輛狀態不正常,手續不齊全,則原車主有連帶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一條 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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