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幾天開始抓人拘留
很多朋友問,林律師,被執行人名下財產已經轉移到配偶、兒女名下,拒不償還拖欠債務,我可以申請拘留嗎?
可以,強制執行立案后,最快一周內可以向法官申請拘留被執行人。那怎么申請?
沒錢?無一次履行能力,也要有還款態度和誠意。
很多負債者,收到法院傳票后,如實向法院講明現實情況、如實申報財產,執行法官也會積極幫助做通申請人的工作,在減免利息、延長履行時間等方面都會不辭辛苦的“穿針引線”。
但是,總有一些負債者,抱著能拖就拖、能躲就躲的心態。那么,收到報告財產令后,拒不報告財產就能成為拘留的第一個也是最快的理由。
如上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拘留你絕對沒商量。
申請人如何知道,對方是否報告財產?
一般,法官在被執行人違反財產報告制度后,綜合各方面因素,也不會立即采取拘留措施。
但是對于長期拖欠債務,又態度囂張的被執行人。申請人第一步需要知道,他們到底是否報告財產了嗎?
那么,如何申請查閱報告財產情況呢?我推薦通過最高人民法院上線的“智慧執行app(當事人公眾端)”提出申請,系統全程留痕。如果執行法官不能及時回復,那么上級人民法院會通過指揮系統進行督辦。相比之下,比你郵遞給執行法官,效率更高、效果更好。
那么,被執行人怎么才算正確報告個人財產?
很多被執行人很委屈,自己確實生活困難,也暫時無一次履行債務的能力,為什么還要拘留自己?法律這么沒溫度、沒人情嗎?
其實,他們就是違反財產報告制度。不要講說我不懂法律,理解不了這么多制度。那么,法院傳喚你過來,你為什么不按照程序的要求走呢?下圖,就是需要報告財產的范圍:
無強制,非執行!
拘留,是給拒不履行債務的“老賴”準備的措施。現實中,申請執行人要區分確實無能力履行的那些債務人,不要濫用拘留、納入失信名單的權利,很容易激起他們的逆反心理。
實踐中,經常出現判決、裁定生效后,義務人有收入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以各種理由推脫和拒絕歸還,此時,權利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后,法院受理后會向被申請人送達執行通知書、限制消費令、申報財產令等相關法律文書,并告知其應履行的法律義務,同時對被申請人進行財產調查,并告知被申請人逾期不履行義務會對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如果被執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甚至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的勝訴權益,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依法拘留15日以示懲戒。
另外,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義務,法院還可以啟動對失信被執行人已查封房產等的拍賣處置程序,切實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且失信被執行人在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特定行業的任職資格、特定行業的準入資格、榮譽和授信、特殊市場交易、有關消費、出入境等方面都會受到限制。同時,《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律師提醒
在此,律師提醒:“人無信不立,事無信不成,業無信不興”,而有些被執行人置法律法規于不顧,成為破壞法治、蔑視法律的失信被執行人,這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在法律面前,不要抱有任何僥幸心理,法律的效力和權威不容褻瀆,無論你藏身何處,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強制執行幾天開始抓人拘留
1、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2、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
1)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2)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3)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采取相應執行措施的;
4)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3、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債務人未按照判決或裁定所確定的期間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處罰決定的,應當交納申請執行費。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包括:
1)人民法院制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書、 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民事決定書、財產處罰決定書以及具有財 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2)仲裁機關制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 院執行的裁決書、調解書;
3)公證機關制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 院執行的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
4)行政機關制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處罰決定書和處理決定書;
5)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認并同意協助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的裁定書及執行令;
6)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認并同意協助執行外國仲裁機構裁決的裁定書。
當事人申請執行,必須向法院遞交申請執行書,說明申請執行的事項、理由和要求,并盡可能提供被執行人的開戶銀行賬號及財產情況。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的,必須向法院提交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當公民做出了違法行為后,也是會受到司法部門的處罰,那么司法機關也會根據涉案的具體情節以及造成的嚴重后果來確定處罰力度,當法院的判決書下達后,也是會立即進行處罰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履行判決的決定,當事人也是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強制執行幾天開始抓人拘留”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